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依《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依《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依《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依《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身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立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去审阅会议资料,对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 。 (原句未完整,请补充完整以便准确改写)。
二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第一,是关于为参股的子公司,也就是江苏中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给予融资担保,并且这属于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
在会前,我们认真审查了董事会所提供的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并且对其相关情况进行了了解,在此基础上,我们形成如下看法:公司为中利电子提供融资担保额度,该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其用途是用于中利电子日常业务开展以及补充流动资金。中利电子的其他八位股东用两种方式为中利科技此次担保行为提供反担保,方式一是将自己持有的中利电子股权质押给中利科技,方式一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此一来风险可控。中利电子的业务呈现增长态势,这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投资收益,此增长态势符合公司股东利益。
已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我们同意此次针对中利电子的提供融资担保行为,该事项在尚须提交股东大会之后,要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然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这一页,是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针对相关诸多事项,所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面,有标点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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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世君 金晓峰 李永盛
2016年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