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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发〔2015〕25号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财政部所发《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的指示,参照本省具体情形,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并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同意,自1月1日起,对从事企业工作的退休及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施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十二月底三十一日之前,依照相关制度完成退休或退职流程,并且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在职单位退休或退职成员,不包括依据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具体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证明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和办法
对符合标准的退休者,养老金的增长额分为三个部分来核算,具体如下,首先,其次,最后,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与缴纳时间多少相关联进行调增。按照退休者交费时间长短分成七个层级,每月能多拿三十到九十元人民币(详细情况参见表格)。
缴费年限增加额(元/月)
15年及以下30
16年~20年40
21年~25年50
26年~30年60
31年~35年70
36年~40年80
41年以上90
缴费总月数包含视同缴费月数,但不计入特殊工种额外换算的月数,如果缴费月数少于12个月,则按12个月算。
与个人养老金数额关联进行调增,依据本人十二月份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每百元增加三三元。
(二)略作调整,针对特定群体,进一步施以照顾,包括以下人员:
12月31日截止,七十岁到七十四岁之间,七十五岁到七十九岁之间,以及八十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的待遇分别增加二十元,四十元和八十元。对于七十岁、七十五岁和八十岁的人员,若在一年之内符合条件,每月的补贴将相应增加二百五十元、一百五十元和二百八十元。
(三)关于退职人员养老金的调整措施。符合规定的退职人员,其养老金将参照退休人员通行的调整方案,分三个阶段进行提升。第一个阶段,按照退休人员标准的八成来核算,每人每月增加一百元;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则采取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增发方式。
对于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年龄要求的退职人员,应依照该条款内容处理。
三、资金列支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若已参与社会统筹,则从统筹基金中拨付,若未参与社会统筹,则从原有资金来源解决。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包括那些按照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这些老工人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将另外制定。
调整养老金的退职人员,依据本通知执行,他们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以及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且每月领取退职生活费。
(三)个人每月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基准,依照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以及相关条款来实施。
(四)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五、审批程序
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时,若养老保险管理规范且基础信息完整精确,则由主管统筹的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受理,需报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若条件尚未成熟,可委托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代为办理。
此次修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充分展现了中央、国务院以及省、省政府对众多企业退休和退职人员的深切关注。各地市、各单位、各企业必须予以重视,切实强化组织管理,认真执行并落实相关要求。要努力增加资金投入,迅速将提升的养老金发放给所有企业退休和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任务达成之后,各个城市需要仔细梳理经验,把梳理形成的文档和《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统计表》一起,提交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省财政部门。
附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