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监管体系下,社会资本入股的国有控股企业,不像普通非上市企业灵活地去设计、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要在满足特定条件、履行特定审批和相关备案程序的前提下才行,并且在实施该计划的事前以及事后,都要受限于相关监管要求,灵活性较低。
当前,国有控股企业开展员工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通常仅能够挑选两种途径,也就是:(1)当作“国有科技型企业”的方式途径;以及(2)当作“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方式途径。
一、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需要考虑的监管规定
要是国有控股企业打算依照“国有科技型企业”这条途径去施行员工股权激励,那么主要会被以下所涉及的相关监管规定给限制住,。
《财政部,跟科技部,还有国资委,联合印发的通知》(财资4号) , 。
2.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的问题解答》;
《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此通知发文部门为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其文号是财资54号;。
4. 《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其文号为国统字75号,以及。
5. 《国资委发出的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其文号为国资发分配274号 。
要是国有控股企业打算依照“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途径来施行员工股权激励,那么主要会受到以下这些相关监管规定的限制。 ,。
国资发改革133号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及。
2.《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国资委改革18号。
当然,要留意的是,当具体针对地方国有控股企业而言时,要核查当地国资主管部门有没有出台实施细则。比如说,上海市国资委在2017年发布过《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国资委改革18号) 。
二、关于母公司及子公司层面界定“国有控股企业”的问题
“国有科技型企业”按有关监管要求所指的是,中国境内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和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这其中涵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实施员工持股之后,要确保国有股东的控股地位,并且其持股的比例不能够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那么,所谓的“国有控股企业”究竟指的是什么呢?企业开展员工股权激励活动,在哪种情形下可以不受“国有控股”相关监管要求的约束呢?
按笔者曾与上海国资委电话咨询所得结果,针对“国有控股企业”的认定,要依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文)来执行,32号文中规定,国资股东合计持有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形,也是属于“国有控股企业”的范围。
所以,要是有一家企业,存在多于一名的国有股东,而且不存在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单一国有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国有股东在该企业的合计持股比例超过了百分之五十,与此同时,其中有一名国有股东是此企业的第一大股东,那么这家企业同样应当归属于“国有控股企业”这个范畴 。
就国有控股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来讲,依照上述规定,依循穿透原则去看,此子公司同样应当归属“国有控股企业”的范围,其施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依旧要受到两种实施路径的监管限制。
三、国有控股权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两种路径选择问题
就一家国有控股企业来讲,要是它同时归属“国有科技型企业”,又是“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那么它施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是不是得同时被两种实施路径的监管要求所限制呢?
据《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依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那些同时符合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以及该《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股权激励政策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能够自主选择其一去实施,是不可以同时开展的 。因此,国有控股企业需要选择其中一种路径实施员工激励。
要是国有控股企业并非处于“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范围之内,那么它得依据《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还有当地国资主管部门的规定,去申请并且取得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的员工持股试点资格,之后才能够依照法律实施员工股权激励。
四、两种实施路径下是否都涉及国资审批和法律意见的出具
依据相关监管规定,笔者这么理解,在两种路径里,实际上都得去履行事先的国资主管部门审批程序,具体要选择哪种路径,这得结合法律尽职调查的情况以及企业的需求来决定。
举个例子,就“国有科技型企企业”来讲,企业内部的决策机构,应当把激励方案以及听取职工意见的情形,先拿去报给履行出资人职责或者承担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或者企业,获得批准才行;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来说呢,企业要依照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而后提交给上级国资部门,进而提出试点资格方面的申请。
“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员工激励方案时,在出具法律意见书这方面,审核单位若觉得有必要,就可能会要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是请外聘律师针对激励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而对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来讲,法规层面在国家范围内虽未明确提出要出具法律意见书,不过地方国资监管部门存在作特别要求的可能性,像上海国资委就要求取得试点的企业去聘请律师事务所,针对员工持股出具法律意见书 。
五、国有控股企业能否为拟激励的员工提供财务资助
有关监管规定限定,“国有科技型企业”不能给激励对象购买股权给予贷款以及别的形式财物资助,诸如为激励对象向别的单位或者个人贷款予以担保;“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可向员工无偿赠送股份,不可给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之类财物资助;持股员工不可以接受和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别的企业的借款或融资援助。
所以,在国有控股企业开展员工激励计划以前,针对拟激励员工的持股资金来源这一问题,得要提前予以考虑以及关注。
六、国有控股企业股权激励的范围能否包括子公司员工
有关这个问题,重点在于,核查子公司员工的劳动关系,有没有转移到母公司 。
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这样的路径之下,按照监管要求,激励对象得是在关键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对公司经营业绩以及持续发展有着直接或者较大影响,他们包括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还有业务骨干,并且他们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存在于“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这种路径当中,依据监管给出的要求,激励的对象仅仅限定于和本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方面的人员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人员。
因而,不管国有控股企业挑选哪一种路径,不管它是不是把子公司员工归入激励范畴,国有控股企业的拟激励对象理应是已跟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当然,不排除在实际操作当中,或者在地方国资监管的口径方面,准许子公司员工在没办理劳动关系转移的情形下能够被直接归入国有控股企业员工股权激励的范畴。
七、国有控股的企业,可不可以借着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或者股份,来对本企业内部的员工实施激励呢 ?
许许多多国有控股企业碰到这样的状况,那就是于该企业之间有着不一样的业务板块,针对那些有别于这些业务板块的情况,相应地也设立了各不相同的子公司;所以呢,要是打算激励的员工都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该国有控股企业的股权成了既定事实,那么就很难跟其负责的业务板块业绩直接挂钩,激励效果难以达成。
所以,针对去处理上述提及的问题,国有控股企业可不可以直接拿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或者股份来用于母公司员工的激励呢?
1.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路径下
按照《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有关规定,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计划主要通过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并且始终得保证国有股东处于控股状态,而且其比例不能低于34%。
虽那些文件里没就该问题明确规定,不过依照笔者曾和上海国资委电话咨询情况看,国有控股企业不可以用它持有的控股子公分司股权或者股份去搞员工股权激励。
2. “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路径
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针对《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符合相应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进行股权激励时,应以本企业自身股权作为标的,不可以使用所持有的控股子公司股份,对本企业员工开展股权激励。
明显地,监管方面所制定的规定已然清晰地禁止了国有科技型企业将其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或者股份用于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八、国有控股企业以子公司名义实施员工激励需要注意什么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要是国有控股企业的每一个业务板块都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子公司,那么将子公司当作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主体,毫无疑问更是恰当合适的;在这样的情形状况之下,需要留意关注哪些容易被忽视忽略的问题呢?
1. 激励方案的申报主体问题
要是国有控股企业打算以子公司的名义去申请施行员工股权激励,那么激励方案的申报主体就得是这个企业的子公司,而不是母公司,不然的话,就有可能存在审批不通过的风险。
2.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依据《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此种企业里,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要抵达一定比例,而这个比例或许会参照地方性规定,并且该公司董事会之中存在着由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推荐的董事。
要是国有控股企业在自身这个层面方面,已然达成了混合所有制改革一事,并且还符合了上述所提及的股权结构要求,依照穿透原则来进行观察的话,“非公有资本”同样会在间接层面向上,持有全资子公司相应的股权比例。
若国有控股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层面单独只是设立了执行董事,那么就没有符合“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的相关所需条件,它需要依据实际情形逐步搭建董事会,并且要由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最少1名董事(程序方面仍然是由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唯一股东去任命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
3. 激励对象的劳动关系问题
对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国有科技型企业”而言,因为激励对象必须是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主体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所以要是把其控股子公司当作实施主体,那就得把相关拟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关系提前转移到该子公司。
4. 对未来母公司融资及上市的影响
未来,国有控股企业有可能依据业务发展需求,展开融资、股改并且申请上市。由于未来融资以及上市的主体安排存在差异,所以对该企业后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会造成的影响也各不相同。而且,届时可能会牵涉到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的股权变动以及股本的变动等方面。所以,若国有控股企业选择通过控股子公司来实施股权激励,那么就需要同步考虑相对清晰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此来保证相关激励方案的稳定与效率。
5. 员工在母子公司持股调整的影响
国有控股企业业务持续发展,其整体企业估值定会大幅提升,后期要是对员工持股做调整,像把员工在子公司层面的持股上翻到母公司,不排除会增加员工持股成本,此时 still(仍)得看具体情形分析并研讨方案,为在落实相关调整之际,不影响对员工的激励成效 。
九、国有控股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如何绕开国资监管规定
由于受到国资监管的限制,国有控股的企业去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无疑是受到较多限制的,并且其流程是较为冗长的。针对这种情况,有没有能够绕开国资监管规定的方式呢 ?
1. 特殊情形下间接实现员工激励
笔者针对实践里突破国有监管限制条件这般的可能性作了检索,尽管笔者没办法将所有案例都彻底穷尽,然而相对来讲,察觉到突破监管限制条件的情形确实就是少数的例外,并且还各自有着其具体的背景以及原因,简略举例如下:
进入近期,有这么一家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在它上市之前,存在着一个情况,由企业内部的员工以及外部的投资人共同组建起了持股平台,这个持股平台被看作是战略投资者,之后呢,又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在产权交易所参与了公司的增资扩股行为,最终达成了员工持股的目的。
还有一家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它是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来达成员工持股的。这家企业原本的自然人股东,突然间提出准备借助股权转让这种方式退出公司。然而,在短时间之内很难寻觅到合适的受让方。就在这样的情形下,企业的部分员工作出决定,要受让自然人股东转让的股权。转让价格也是依据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结果作为参考。经过协商后达成一致确定。最终完成了相关的交割程序。最后公司特定的员工直接持有了公司的股权。
可以发现,上面所提及案例的施行背景不一样,并且并非是源于企业处于发展初期之时对于员工股权激励的需求。因而,除非真的出现特殊状况,不然笔者依旧提议国有控股企业应当依照国资监管要求来设计以及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这样会比较妥当。
2. 能否直接由国有控股企业与员工合资新设子公司
按照前面所讲的,不管是那种被称作“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还是那种叫做“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它们在用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时,其股权的来源都不可以是控股子公司的股权/股份。
那么,如果某国有控股企业采用与员工合资新设子公司的方式呢?
一来,按照当地国资监管的相关规定,国有控股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事宜,这里面涵盖新设子公司这种情况,或许同样是要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去做决定的。所以,国有控股企业在把新设子公司的方案提交上来的时候,依旧存在面临来自国资主管部门质疑的可能性。
另外,按照监管规定,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途径之下,主要是通过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的办法来开展员工持股(在“国有科技型企业”的途径之下,不涵盖“出资新设”这种办法)。那么,该如何去理解“出资新设方式”的意思呢?笔者觉得,要是国有控股企业跟其员工直接靠着合资新设控股子公司的形式来变相实行员工股权激励,也许就会构成“出资新设方式”的员工持股;要是没有经过相关程序审批,或许就会面临合规性方面的问题。
倘若,国有控股企业预先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而后,由负责该子公司业务板块的核心员工对该子公司进行入股,如此这般,是否能够避开国资监管呢?于此同时,这里面还牵连到了国有产权交易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