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诸多因素存在,致使部分企业因联系不上股东,从而没办法进行注销,随着时间持续,这类公司成了僵尸企业、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也会被此影响,并且存在进入国家黑名单的风险。

就没有办法能够连繫到股东的公司而言,难道就只能一直放在一边,不去采取任何应对措施吗?最近,处于这样艰难困境之中的许先生,真的是心里有苦衷,怎么也没法痛痛快快讲出口啊。
案情简介
原来呀,许先生身为河南省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具法定代表人身份之人,同时还是股东,这家公司在2013年成立之后呢,就不存在实际经营的情况啦,债权债务还都已经清算完毕了,想要给自己“注销”掉,可就是因为股东袁某多年都在国外,并且没办法联系上它,所以没办法召开股东会从而顺利通过公司解散的决议,就一直到现在都没能成功注销,于是呢,就向华龙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解散这家公司咯。

案件审理
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内容,有限责任公司若要解散,是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借助股东会决议来达成的,不过股东袁某所持股份为46.7%,并且多年以来一直身处国外,处于无法取得联系的状态,许先生没办法满足三分之二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这一要求,于是截至目前一直没能实现解散、注销。
要是司法解散的话,首先得通知袁某去应诉,然后再去审查是不是符合司法解散的条件,袁某多年以来一直身处国外,并且还没办法联系上,那怎样才能够向他送达法律文书就变成了一个难题,当事人权益维护也就遭遇了阻碍。
提出建议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常年将中央所提及的关于僵尸企业应当尽快退出市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切实贯彻至每一个案件当中,在此期间,法官们予以了认真的分析,严谨的研判,最终发现:
这家公司的章程明确规定公司存在延续的期间是四年,由营业执照所标明的可营业的期限截止到2017年12月6日,依据《公司法》里有关公司解散的规定,当延续的期限满了之后要是没有新的股东会做出继续延续的决议,那么这家公司就会自动地进行解散的操作。
法官给出建议,建议许先生自己前往公司登记机关去申请注销登记,当前,许先生依照法官的释明,已经向公司登记机关递交了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其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倘若继续存续,将会使得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借助其他途径又无法解决此问题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来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涉若干问题作出的规定(二)》 , 。
第一条:有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之上,以如下事由中的一个,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无法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 。
在股东进行表决之际,没办法达成法定的比例,或者没办法达成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比例,这种状况持续两年以上时间,一直都做不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或者一直都做不出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进而使得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况;。
公司董事之间长期存在冲突,而且这冲突没办法经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来解决,进而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 。
(四)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经营管理出现了其他性质严重的困难,而公司要是继续维持存续状态,那么会致使股东的利益遭受重大程度的损失 。
股东因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遭损害,或者公司处于亏损状态、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却未开展清算等缘由,而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会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