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5号
2019年12月,湖北省武汉市首次报告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这种疾病主要由一种新型冠状病毒引起,其典型症状包括发热、身体乏力以及干咳。世界卫生组织将这种冠状病毒命名为2019-nCoV。同时,我国国务院已正式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范畴。
为了遵循法律、采取科学手段、确保有序、实现有效管理,对口岸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进行规范指导,保障出入境人员的健康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相关规定,特此发布以下通告:
出入境人员若在出入国境时出现发热、咳嗽、呼吸不畅等不适症状,应主动向海关报告,并积极配合海关进行体温检测、医学检查、医学筛查等卫生检疫措施。
二、若出入境人员在乘坐交通工具过程中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应立即通知车辆上的服务人员;同时,车辆负责人需向乘客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并迅速向出入境口岸的海关部门进行汇报。
在旅行过程中,出入境人员需养成卫生习惯,比如经常洗手、正确佩戴口罩、尽量不与患有急性呼吸道感染的病患近距离接触;一旦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立即寻求医疗帮助,并向医生详细说明近期的旅行经历。
入境旅客应留意中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的最新的健康资讯,一旦出现疑似症状,应立刻前往医疗机构就诊,并向医生详细陈述近期的出行经历。
五、海关将依据疫情进展,实时动态调整口岸防控措施。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4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通告,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控措施,文件名为《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
海关总署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措施的通告文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