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是学生通过进行实习而获得的,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下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该按照怎样的方式去进行扣缴呢?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也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规定,对于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他们因为实习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情况,在扣缴义务人对个人所得税进行预扣预缴的时候,可以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也就是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来计算,并且预扣预缴税款。
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当进行预扣预缴的税额,等于,累计的收入额减去累计的减除费用所得到的差,乘以预扣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接着减去累计的减免税额,最后减去累计已经预扣预缴的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是按照这样的方式计算的,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的月份起始数,一直乘到本月所对应的具体实习月份数,得出最终结果。
上述公式里的预扣率,以及速算扣除数,依据 2018 年第 61 号公告所附带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来执行,情况如下:
实习的学生,在适用预扣法,于预扣预缴之前跟适用了之后,缴纳税款的金额上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差别呢?
其回答为,【举例说明】,学生小张于8月份时,在某公司进行实习,从而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而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之际,能够采取累计预扣法来预扣预缴税款。要是采用此方法,那么小张8月份的劳务报酬,在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之后,便无需预缴税款。这相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之前,少预缴了440元。倘若小张在年内再没有其他综合所得,那么也就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变为居民个人的非居民个人,对于符合条件的情况,在计算当年剩余月份个人所得税时,是不是能够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费用呢?
答:非居民个人,若符合相应条件从而转变为居民个人之后,能够在年度汇算清缴之际,去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之内,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时,当年剩余的月份,是否能够让扣缴义务人,按照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规定,当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要按相应方法代扣代缴税款,当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要按相应方法代扣代缴税款,当向非居民个人支付稿酬所得时要按相应方法代扣代缴税款,当向非居民个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要按相应方法代扣代缴税款,且这些代扣代缴税款是按月或者按次进行的 。
工资、薪金所得,对于非居民个人而言,以每月收入额减去费用五千元之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当作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来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去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在一个纳税年度里面,非居民个人所采用的税款扣缴办法维持不变,当达到居民个人的条件之时,应当将基础信息变化的情况告知扣缴义务人,在年度结束之后,依照居民个人相关规定去办理汇算清缴 。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所分回的利息,以及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所分回的股息,还有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所分回的红利,应当按照什么样的应税项目去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也就是国税函〔2001〕84号,当中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是股息、红利,并不计入企业的收入。而是要单独看作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合伙企业契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或者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的相关规定,并且依照上述规定达成备案,且进行规范运作,成为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那么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 号)的规定,创投企业能够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能够选择单一核算方式。但是,其个人的合伙人,从创投企业那里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然要依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的规定,单独当作投资者个人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此同时,身为两个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并且未曾获取综合所得,在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之际,是否能够减除累计减除费用呢?
答:按照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若没有综合所得,那么在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所以,要是纳税人存在多处经营所得且没有综合所得,建议预缴时只选择一处扣除减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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