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将《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予以贯彻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实施条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地制定出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还有合伙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而成立的,属于独资性质的私营企业,以及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进行登记从而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经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批准成立的,承担无限责任以及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性质的机构或组织,还有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个,个人独资企业,将投资者作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把每一个合伙人当作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为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还有合伙企业,也就是以下简称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要减除成本,还要减除费用,再减除以下损失后的余额,将其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去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而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说的收入总额,乃是那种企业去从事生产经营,以及跟生产经营相关联的活动而获取到的各项收入,这其中涵盖了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还有营运收入,以及劳务服务收入,另外还有工程价款收入呀,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喔,如果还包括利息收入哒,其他业务收入呢,以及营业外收入哟 。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之中,投资者是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而合伙企业呢,其投资者要按照合伙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合伙协议所约定的分配比例,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要是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那就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得出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讲的生产经营所得,涵盖企业分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以及企业当年留存下来的所得(也就是利润)。
第六条,若是实行的查账征税相关办法,那么生产经营所得就会基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来予以确定。然而,在扣除方面,对于下列这些项目来说,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去执行的:
对于投资者而言,其费用扣除标准,是由各个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地方税务局,去参照个人所得税法里“工资、薪金所得”这个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来加以确定的。并且,投资者的工资,是不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的。
对于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是按照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的,具体的标准呢,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税务局,去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来确定的。
(三)投资者及其家庭所发生的生活费用,不被允许在税前进行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了一起,而且难以划分清楚,这种情况下,全部会被视作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被允许在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生产经营与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同使用的固定资产,若难以划分清楚,那么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状况,来核定能够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者比例。
(五)企业实际产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依次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范围之内,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扣除。
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里,其所发生的广告以及业务宣传费用,要是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百分之二的部分呐,是能够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扣除的;而要是超过了这部分呢,那超过的部分就可以无限期地朝着以后的纳税年度去结转啦。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会发生和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是可以据实扣除的:全年销售,也就是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时,不超过销售,即营业,收入净额的5‰ ;全年销售,即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情况下,不超过该部分的3‰ 。 ,。
(八)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设置了账簿,然而账目处于混乱状态,并且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存在残缺不全的情况,以至于难以进行查账 。
(三)纳税人产生了纳税义务,却未曾依照规定的期限去办理纳税申报,在历经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进行申报之后,逾期的情况下仍然不进行申报。
第八条,第七条所讲的核定征收方式,涵盖定额征收,包含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还有其他称得上合理的征收方式。
第九条,采取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情况,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具有行业特性的应税所得率(%)呈现这样的情况,其中,针对工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商业而言,数值范围处于5至20之间,而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的该数值范围是7至20,饮食服务业的则为7至25,娱乐业的是20至40,其他行业的是10至30 。
企业有从事多种业务经营的情况,不管其经营的各个项目是不是单独进行核算,都应当依据其主要经营的项目,来确定其所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企业跟其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业务往来,这种业务往来应当依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去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要是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进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那么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力展开合理调整。
前款所讲的关联企业,其认定的条件,以及税务机关去调整其价款、费用的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投资者兴办两个企业,或者投资者兴办两个以上企业,这里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的时候,应当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了应纳税所得额,依据这个来确定适用税率,并且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第十三条,投资者兴办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里面进行扣除。
第十四条,企业存在年度亏损情况,这种情况下允许使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去进行弥补。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以弥补,那么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不过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若投资者兴办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那么企业在年度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亏损,是不能够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弥补的。
第十五条中,投资者的源自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其已在境外缴纳了所得税,此种情况下,能够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进而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六条,企业开展清算行动时,投资者必须于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相关税务事项。企业的清算所得应被视作年度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要依照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讲的清算所得,是指企业处于清算状态时,其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在扣除各类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及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之后,超出实缴资本的那一部分。
第十七条,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是按年进行计算的,要分月或者分季来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之后的7日内去预缴,在年度终了之后的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按照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若是在年度中间出现合并情形,或者分立情形,又或者终止情形时,投资者均应当于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朝着主管税务机关去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若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始营业,又或是因合并、关闭等缘故,致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时长未满十二个月,那么应以其实际经营这段时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投资者应纳的是那种个人所得税,得向企业实际所在的那个主管税务机关,去自行申报缴纳,这个所在的地方呢,是实际经营管理的地方。投资者从合伙企业那儿取得了生产经营之类的所得,这时候啊,合伙企业要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跑去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完了之后呢,还得把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给投资者。
要是投资者兴办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那么就应该分别朝着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去预缴税款。等到年度终了进行办理汇算清缴的时候,对于不同的情况需分别加以处理:
(一)投资者所兴办的企业,全部属于个人独资性质,要分别朝着各企业实际的经营管理所在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去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且依据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来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基础,计算应该缴纳的税款,进而办理汇算清缴。
(二)投资者所兴办的企业当中存在合伙性质,投资者要向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去申报纳税,还要办理汇算清缴,然而要是经常居住地跟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样,那就得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个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作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所在地,并且在5年之内不可以变更。5年之后要是需要变更,必须经过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情况之下,投资者于预缴个人所得税这个时间节点时,一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而且还要附带送上会计报表。
一年结束往后的30天之内,进行投资的人需要给主管税务的机关呈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且附加带上年度会计决算的报表以及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凭证。
投资者兴办两个企业的,投资者兴办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之时,应该要去附注从其他企业那里所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当中要是含有合伙企业的,那就应当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所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与此同时还要去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再加上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去执行,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去执行 。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作出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能够依据本规定所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合伙企业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