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要更妥善地贯彻并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所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91号),也就是以下简称的《通知》的精神,进而切实地做好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在针对《通知》里有关法规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对于投资者开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而且企业全部属于独资性质,在其年度结束后进行汇算清缴时,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 。
投资者开办了两个或者还有两个以上的企业,而且这些企业的性质全部都是独资的,在年度结束之后进行汇算清缴的时候,应纳税款的计算是依照以下的方法来开展的:把其投资开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汇总起来当作应纳税所得额,凭借这个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后来再依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以及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的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额,与本企业的经营所得相乘积之后,再除以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之和。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二、针对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收入,而是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也是如此,不并入企业收入。而且应单独做为投资者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分别计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要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来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再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三方面,涉及到的问题是,针对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当它们采用的征税方式从查账征税转变为核定征税方式以后,之前尚未弥补完毕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能够被允许继续进行弥补 。
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实行的方式刚开始是查账征税,当改为核定征税方式之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之中被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存在未弥补完的部分,这部分是不可以再继续进行弥补的。
首先,是有关四的事,再者,关乎残疾人员,然后,涉及兴办,而后,关联参与兴办,最后,讲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
设有残疾人员,其投资兴办了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参与投资兴办了合伙企业,于此情况下,残疾人员所取得的乃是生产经营所得,而此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以及自治区,还有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法规当中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经由本人进行申请,再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之后,便能够按照各省、以及自治区,还有直辖市人民政府法规所规定的减征范围,以及幅度,来减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