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于2001年9月17日发布,从2001年11月15日开始执行
第一条
为了确实维护使用者的正当权利,清楚界定移动通讯设备售卖方、维修方及制造方的补救、调换、退款(简称为“三包”)的职责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订立此规章。
第二条
这项准则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售卖的无线连接手机产品,涵盖手持电话、车用电话、固定台站电话及其配件,具体品类可参考本准则附件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
手机销售遵循销售方承担售后保障的规则。销售方同生产单位或供应单位签订的协议,不能推卸本规定要求的售后责任。销售方同维修机构达成的条款,同样不能免除规定的保障义务。生产单位或供应单位同维修机构签订的契约,也禁止规避本条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
这项条款是执行手机商品三包制度的核心准则。国家提倡商家与制造商提供比本条款更优的、更严格的售后保障承诺。这种承诺属于明确的保证,必须依照法律执行,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承挺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确认手机本体上的机身识别码,也就是序列号,与进网许可标识,还有配件的制造批次编号,核对产品品牌和规格型号。
说明该产品的主要作用,操作步骤,日常照管技巧,还有售后保障政策以及维修网点信息
需提交三包证明文件和正式出库单据,三包证明文件务必填列无误且附上销售方印鉴,正式出库单据须标明产品序列码、配件生产编号、品牌标识及产品规格、交易时间、销售方印鉴以及交易金额等详细信息
(五)不能售卖没有合法标签、不符合说明书中规定的性能和用途,或者产品有瑕疵的移动通讯设备;不能售卖没有标注制造时间的电池;
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如果手机发生问题,商家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负责维修,不能有意拖延也不得无理推诿。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销售者应当承挺以下责任和义务:
维修人员需要获得主管部门授权的审批单位授予的资格证明,上岗前必须完成培训并通过考核,持证工作。
负责保修期内无偿进行维修工作,同时处理保修期后的有偿维修项目。
(三)要保护销售方与生产方的良好名声,需要选用满足产品技术规范和质量规范的新部件;要仔细记录故障发生时的现象、解决故障的过程以及修理完成后的状态情况。
依照相关维修代办合同或约定的条款,确保维修开支与维修备件完全用于维修工作;接受销售方或生产方的监督与核查。
维持常用维修物料充足库存,保障维修作业顺利开展,防止因缺少备件导致维修进度耽搁。
修理完毕的手机商品要当着用户的面进行交付,同时,在三包单据上,必须准确无误地记录下维修商的机构名称、具体位置、邮编、联系方式以及维修的详细情况。
(七)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认真对待顾客反映的问题,受理有关商品维修效果的信息。
第七条
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拥有信息产业部门授予的电信设备入网许可证明文件;手机机身上设有入网许可标识,且附有该机型的产品使用手册、合格证明和三包凭证;产品使用手册需遵循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的编写规范,需清晰说明产品的性能特色、适用领域、操作方法、维护保养措施、注意事项和警示内容、常见问题排查等;三包凭证需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确保手机商品满足法定标签规定,符合产品说明书中公开的性能与功能,确保产品达标;必须标明待机时长,在电池显眼位置清楚标示生产日期。
需要自行安排或者选定符合业务量匹配的拥有维修资格认证的维修点承担质保期内维修工作,并且要通报维修点的具体名称、所在地点、邮编和联络方式等;如果维修点的名称或地点被取消或调整了,应该立刻进行公布。
依据相关维修委托文书的规定,承担质保期内出现的修理开销,这些费用在商品流转的各个阶段不能被挪用,务必全部交付给承修方。
依照相关维修代理合同或协议的条款,需要供应充足的合规备件;确保在设备停产之后两年内,依然能够供应满足技术规范的备件;
依据相关维修代理合同或协议的条款,需给予必要的维修技术软件支持,同时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并且要实施技术培训,这些都是必要的技术辅助。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手机本体的保修期限为十二个月,配件的保修期限请参考附件一《具备保修条件的手机配件清单》。保修期限从开票日期开始算起,需要减去维修占用和无零件导致修理延迟的时间。如果保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那么就以假日的第二天作为保修期限的最后一天。
第九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客户可以依据这项条款获得维修、调换或退货的待遇,办理维修、调换或退货时需出示购买凭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客户遗失了发货单和三包证明,不过有发货单副联或发货单(副联)影印件等有效材料,可以证明该移动电话商品在三包期限之内,商家、维修方、制造方需按照本条款承担免费维修或更换的义务。
客户遗失了发货单和三包证明,并且无法提供发货单副联或发货单(副联)影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不过根据主机机身号(IMEI序列号)标明的出厂时间推断,产品仍然在三包保障期限内,那么应当以出厂时间往后的第90天作为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销售方、维修方、制造方需要依照相关法规负责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第十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手机主体存在故障,维修方需无偿处理。维修方必须确保修复后的手机能够正常运作至少三十天。
第十一条
手机在卖出去后的七天之内,如果机身出现了附件二《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里面提到的功能问题,购买者有权要求退换或者维修。当购买者希望更换产品时,售货方需要无偿提供同类型同规格的新手机。当购买者决定退货时,售货方必须承担退款责任,按照发货单上的价格一次性退还全部款项。
第十二条
从产品卖出后的第8天到第15天之间,如果手机主机出现了附件二《手机商品功能问题清单》中记载的功能问题,顾客能够挑选退货或者维修。当顾客要求更换时,售卖方需要无偿给顾客调换相同型号和规格的手机主机。
第十三条
在质保期内,若手机主机出现附件二《手机商品功能问题清单》中记载的功能问题,经过两次维修,依然无法正常运作的,可依据三包单据上维修方填写的维修信息,由售卖方承担费用,为顾客更换同等型号且规格一致的手机主机。
第十四条
若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附件在质保期内出现附件二《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中载明的性能问题,销售方须为顾客免费调换相同品牌型号规格的配件若更换两次后仍无法正常使用,销售方应承担免费为消费者办理退货的责任,如果是单独售卖的商品,应依据发货票上的价格一次性退还全部货款,若是与主机配套销售的商品,则按照退货当时的单独售卖价格一次性退还货款。
第十五条
若待修的手机机身七天内无法修复,维修方须无偿提供给顾客临时使用的替代设备,等原设备修复完毕后,再收回替代设备。
第十六条
由于供货方违背约定未供应配件,导致维修方耽误了修理时长,并且从送修开始已经过去六十天还未修复的,消费者可凭借发货单和三包证明里维修方填写的维修信息,要求销售方免费更换成同种类同规格的手机正机。
第十七条
如果维修方因为自身问题导致维修时长超出三十天仍未完成,消费者可以凭借购买票据和三包证明里维修方填写的维修记录,要求销售方免费更换同类型同尺寸的手机主机。
第十八条
符合退货标准,不过售卖方没有相同种类同样尺寸的商品,购买者不肯更换其他种类尺寸的商品而要求退还货物的,售卖方应该承担免费为购买者退款的责任,并且依照发货单上的价格一次性退还全部货款。
第十九条
符合退货标准,且商家备有同款同规格手机,客户不希望更换只求退款时,商家需办理退款手续,不过对已使用过的商品,要按照本规定附件一《执行三包的手机产品清单》中的损耗比例收取补偿费用。
折旧费用核算的起始时间是签发货运单据的时刻,终止于退货发生的当天,期间需要减去设备维修占用的时间以及等待维修的时长。
第二十条
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
退货更换后,产品保修期限从办理换货开始重新计算,销售方需要在退货单上盖章确认,写明更换时间,同时发放新的保修单据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根据本规定为消费者办理退货、换货事宜时,若责任在生产者或供货者,应依照法律向他们要求赔偿,或者按照购销合同执行;若责任在修理者,则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依据代理修理合同或协议处理。生产者、供货者依照上述规定进行赔偿之后,若责任仍在修理者,应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照代理修理合同或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营活动中赠送的移动电话机商品,需要遵循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
第二十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手机商品,不享受包修服务,不过可以收取费用进行维修: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缺少三包证明和有效发货单的,但如果有证据表明该手机在三包期内则不在此限。
(三)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
(四)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
(五)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出现停业、歇业、重组、拆分的,其售后义务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购买者就商品保修事宜与售卖方、维修方或制造方产生争议时,可向消协、通信设备品质申诉中心、质检协会客户代表机构等相关部门提出仲裁请求,这些机构需主动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若不依照本规定履行三包责任,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提出投诉,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责令其纠正行为。
若商家、维修商、制造商对顾客要求修复、调换、退货的请求有意推诿或蛮横拒绝的,相关行政机构将依照法律条款实施惩处,同时将处理结果公之于众。
第二十八条
若销售方、维修方、制造方未依此规定履行三包义务,消费者能够依据《仲裁法》相关条款,与销售方、维修方或制造方签订仲裁契约,向国家指定的仲裁部门请求判定;亦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若需对商品品质进行核查或评定,可委派经合法评定达标且获授权的产品品质核查单位,或由省级以上产品品质监督机关实施品质核查与评定。
第三十条
这项规定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说明。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1年11月15日起实行。
附录1 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本保修卡中列出的部件属于我们自行挑选的配件,其保障期限和范围另有说明,这并不等同于厂商对常规配置所提供的默认服务。
附录2 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
注:网络因素造成的故障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