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的晚间时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还同时发布了《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规定》, 着重强调了基金从业人员所应承担的信义义务责任, 并且加强了针对基金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以及行为规范方面的自律管理。
《管理规则》阐明了哪些人员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从业资格注册条件是什么, 涵盖基金行业机构的管理责任, 还有执业行为规范, 以及自律管理等多方面内容, 《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样包含, 不同类型从业人员须通过的考试科目为多少, 资格认定的条件等内容, 对我们日益壮大的基金行业从业人员队伍的健康发展, 给予指引。

基金君把新规内容认真细致地梳理了一番, 采用9问9答这种形式, 给小伙伴们开展解读。
一、基金从业资格管理涉及的机构有哪些?
《管理规则》明确了从业资格管理的具体范围,包括几类:
(一)管理公募基金的相关人员, 以及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方面那些机构。
(二)经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托管人;
(四)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从事销售支付业务, 从事份额登记业务, 从事估值业务, 从事投资顾问业务, 从事评价业务, 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
二、哪些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管理规则》指出,下列从业人员应当注册取得从业资格: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中, 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专业人员, 如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人员, 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存在这样的专业人员;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也存在从事这些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 且包含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当中的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合规风控负责人等这类高级管理人员。
(三)基金托管人里, 那些从事跟基金业务有关的账户管理工作的人员, 那些进行资金清算工作的人员, 那些开展估值复核工作的人员, 那些实施投资监督工作的人员, 那些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 那些从事内部稽核监控工作的专业人员, 其中涵盖了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四)在基金服务机构里, 有从事和基金业务相关工作的人员, 这些工作涵盖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环节, 估值方面, 投资顾问工作, 评价工作,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工作等, 他们是专业人员, 其中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三、不同类型从业人员应该通过哪几门考试?
《有关事项的规定》加以提及, 基金从业人员去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应当经由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依照其从事的基金业务类型, 对应的考试科目组合具体是这样:
(一)参与公募基金管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非股权方面)、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基金托管、各类证券类基金服务业务的从业者, 需要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以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二)从事各类不属于证券类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从业人员, 应当经由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以及科目二, 或者是科目一以及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三)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里从事股权投资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 在各类基金服务机构中仅仅从事私募股权基金服务业务之从业人员。此二者, 需借由科目一以及科目三的考试, 以科目组合的方式来进行从业资格注册。
另外, 按照证监会以及协会的规定, 对中国证券业协会所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成绩予以认可, 对《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科目考试成绩予以认可, 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科目考试成绩予以认可, 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该科目仅限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科目考试成绩予以认可。
进行基金从业资格(含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 若首次是通过上述相关科目考试后向协会申请, 那么应当在注册之前的两年当中, 完成不少于30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 或者重新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四、从业资格取得的注册条件有哪些?
《管理规则》对从业资格获取的注册条件予以了规定, 那些申请注册从业资格的人员, 也就是简称申请人的, 应当具备以下这些条件:
(一)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三)已被机构聘用;
(四)最近三年未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五)不存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六)过去五年之内, 未曾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也没有被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七)并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禁入措施, 也未被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禁入措施, 或者即便曾被采取禁入措施, 但其执行期已经满了。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 依据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安排, 以及证监会规章所授予的权力, 针对能够豁免从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的适用具体情形, 作出了相应规定。同时, 若申请人经由协会组织的专项培训, 并且被认定为合格, 那么自合格之日开始计算的两年时间内, 可视作临时具备从业资格注册的有关条件。
五、后续职业培训有哪些要求?
按《管理规则》所定, 从业人员于从事基金业务进程当中, 理应持续存有从业资格注册条件, 且要参与后续职业培训。
从从业资格首次注册的次年算起, 又或者是在从业资格被注销后重新注册的当年开场算起, 每一个年度都要完成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相关的后续职业培训, 且不少于15学时, 而其中职业道德方面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5学时。
此外, 对于那些连续四年及以上未曾从事基金业务的人员而言, 若他们申请注册从业资格, 那么应当在注册之前的两年时间之内, 完成不少于30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 或者选择重新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六、资格认定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有关事项的规定》指出, 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 并且具备下列条件当中某一个的, 可以认定为符合基金从业资格注册条件: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是高级管理人员, 还有其他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董事、监事, 公募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具备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基金的相关从业资格, 或者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 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 但是最近五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 或者最近五年一直从事证券投资分析业务的, 或者最近五年一直从事基金营销等业务的。
(二)有这样一些情况的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是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 二是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 三是担任境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等, 四是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 并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
(三)经过证券从业资格与之相关资格的考试, 或者达成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的。
(四)香港专业人员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 其持有香港证监会所颁布的第4类(就是就证券来提供意见)金融牌照, 或者持有第9类(也就是提供资产管理)金融牌照的。
(五)在内地开展基金业务的台岛同胞, 已取得台岛证券投信投顾业务员资格的, 已取得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资格的, 已拥有证券商高级业务员资格的, 已具备信托业业务人员资格的, 或已具备高级金融管理师(AFMA)资格的。
(六)首先, 是被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以及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行政区域以内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服务机构所聘用, 其次, 是于上述这些区域里面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境外专业人才, 最后, 是已经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格的。
协会称, 若具备上述条件当中的某项, 当由所在任职机构朝着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之际, 理应提供有关资格证书、证明, 或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所出具的最近长达三年时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协会会依据行业以及市场发展的需求, 酌情去增加或者调整那符合基金从业资格注册条件的认可情形。


七、基金行业机构的管理责任有哪些?
从业资格管理内容被《管理规则》进行了梳理, 机构被督促去履行从业资格管理主体责任。
需具体去看, 从业资格管理由机构来执行, 其涵盖的内容有从业资格注册, 有从业资格信息变更, 还有后续职业培训管理, 也包括诚信信息管理, 最后还有从业资格注销等。
有机构, 要指定专人, 此人必须承担资格管理员这一职责, 负责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并且, 当指定或者更换资格管理员时, 应当于五个工作日之内, 向协会进行报备, 是这件事。
除此以外, 有这样一项工作, 是由机构负责着的, 那就是从业人员信息变更工作。对于从业人员而言, 要是其个人基本信息, 以及身份信息, 还有从业岗位等方面出现了变化, 这种情况下, 就应当及时地向机构去报告。另外, 机构在知悉上述那些情形已经发生之后, 需要在五个工作日之内, 去变更有关的注册信息。
机构若具有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 那么就要按照有关规定, 在五个工作日之内, 将相关情况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之中:
(一)从业人员,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被金融监管部门处罚, 或因违反监管规定, 被采取监管措施, 又或因违反自律规则, 被行业自律组织处分, 还因违反相关规定, 被采取管理措施的。
(二)有这样一些从业人员, 他们因为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 还违反了监管规定, 并且违反了自律规则, 从而受到了机构给予的处分。
(三)从业人员, 因有着严重违反机构规章制度的情况, 从而受到机构纪律处分, 或者, 因存在违法失信行为, 被所在的机构予以开除。
(四)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应当记入诚信信息的其他情形。
八、从业人员有哪些执业行为规范?
《管理规则》着重指出, 从业人员应遵循的执业行为规范, 涵盖了多方面。其中有, 从业人员于从事基金业务活动之际, 需始终秉持遵守忠实义务, 要坚持践行审慎原则, 得严格恪守守法合规要求, 还应妥善处理利益冲突管理事宜, 需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要履行适当性相关规定, 要保持公平竞业, 并且要履行保密义务。
特别是, 应当自觉着手维护个人职业声誉, 以及所在机构的声誉, 还有行业的声誉, 践行社会的公德, 践行商业的道德, 做到相互尊重, 进行公平竞争, 保持廉洁从业。
具体而言, 《管理规则》作出说明, 针对从业人员, 其应当做到恪尽职守, 秉持诚实守信原则, 遵守法律规定保持合规状态, 忠诚忠实于投资者的利益, 把投资者利益放置的位置要高于个人、机构利益, 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去对待投资者。
从事有关工作的人员, 应当防止个人利益、与之相关的其他方利益跟投资者利益产生相互冲突的情况, 要是有可能出现冲突或者实际已经发生了冲突, 那么就应该及时向所在的机构进行报告。机构呢, 应该即刻对投资者全面充分地披露可能会发生冲突的可能性、跟冲突有关的具体诸多情况;而在当实在无法避免冲突发生的时候, 机构应当保证投资者的利益能够获得公平公正的对待。
还有, 从业人员于销售产品之际, 或者在提供服务的进程当中, 应当秉持投资者适当性原则, 要全面去了解投资者情形, 依据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以及目标、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流动性要求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等, 把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出去, 或者提供给恰当的投资者, 而且要充分地揭示投资风险。
九、自律管理有哪些规定?
《管理规则》要求落实协会自律管理职责, 其规定了协会拥有检查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实施情况的职能, 明确了若机构及从业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 而被有关机构调查或检查, 协会能暂停受理其从业资格管理有关事项。针对机构与从业人员违背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情况, 协会可对机构及从业人员采取纪律处分措施。
协会宣称, 于从业资格管理期间, 机构或者从业人员拥有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 便能够暂停受理其从业资格注册, 以及从业人员信息变更、从业资格注销等等事项:
(一)经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提出协助执法需求的;
(二)对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 进行拒绝, 进而阻碍其按照依法依规的要求, 去行使监督检查这项职权, 或者行使调查职权, 又或者行使自律检查权的。
(三)若违反本规则的规定的话, 那么会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 此纪律处分是暂停受理相关业务, 如此这般的情况, 是这样的。
(四)其他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