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所在的公司,属于一家科技类公司,在往前的时间里,向海关进行申报进口一批货物这个行为的时候,把部分货物所对应的特许权使用费给遗漏申报了,当下被海关实施稽查,那么请问我们这个公司究竟具体会产生什么样情形的法律后果呢?
答:要结合具体违法情形分析涉及的具体法律后果问题。依《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税则号列未申报或申报不实,数量未申报或申报不实,规格未申报或申报不实,价格未申报或申报不实,贸易方式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原产地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启运地未申报或申报不实,运抵地未申报或申报不实,最终目的地未申报或申报不实,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其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其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其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其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总结来说,如果贵公司存在漏报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进而构成申报不实,那么在海关进行稽查过后,是有可能移交给缉私部门去开展后续调查的,最终会由海关依据具体的情形,对贵公司实施处罚。
典型案例:在2022年8月26日这天,T海关稽查科就对当事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展开了稽查工作,在稽查期间发现,认定当事人于2019年8月27日到2022年8月26日这个时间段申报的6票进口报关单存在涉嫌申报不实的情况,之后移交到缉私部门进行后续的处理。通过开展经调查查明的工作得知:在2019年的时候,当事人所开展的是进口饮料业务,其从匈牙利进口的是麦骏配置型含乳饮品。当事人之后委托了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去代理进口报关方面的相关事宜。某公司借两家报关公司,即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和某报关有限公司之名,为当事人代理进口报关业务。当事人与匈牙利工厂签合同后,交予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理报关。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报关时,依海关相关规定,与匈牙利工厂重签合同箱单,变更贸易方式,将工厂至机场及港口期间的运保费,加至航运和海运的运保费之中。然而,当更改合同箱单之后,当事人因为工作上存在疏忽,在海关进行稽查以及缉私调查的这段期间,所提供的却是原始的箱单合同,并没有把修改过的真实的箱单合同给提供出来,这就违反了《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内容,也就是向海关提供了虚假情况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进而构成了违规行为。上述行为存在着这样几种情况,一是有着报关单、案件移交通知书以及随附材料、海关稽查报告等,二是包含当事人查问笔录、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询问笔录,三是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别的是其他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明。
法律剖析以及合规导向:按照《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给定规定,海关开展稽查,是指海关从进出口货物放行那日起3年时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海关监管期限当中以及之后那3年时间内,针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存在关联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以下统一称作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核查,以此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按照该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所述规定,被稽查之人理应接受海关的稽查,要如实地去反映相关情况,还得提供账簿、单证等相关的有关资料,绝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或者隐瞒。要是被稽查人运用计算机进行记账的话,那就应当给海关提供记账软件、使用说明书以及有关资料。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若向海关提供了虚假情况,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那么海关会责令限期改正。要是逾期没有改正,就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会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要是构成犯罪,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当中,T海关稽查科针对当事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展开稽查的时候,察觉到当事人于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8月26日这段时间内申报的6票进口报关单存在涉嫌申报不实的情况。当事人对合同箱单、贸易方进行了更改,但是在海关稽查以及缉私调查期间,所提供的是原始箱单合同,并未提供经过修改的真实箱单合同,这种行为构成了违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是违法行为轻微并且能够及时改正,同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那么不予行政处罚。若初次实施违法,且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呈现轻微态势,同时能够做到及时改正的情形下,是能够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在当前这个案件当中,当事人所出现的违法行为表现为轻微状况,并且能够做到及时予以改正,此情形契合了能够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相关条件。
综合上面所说的这些情况,当事人于海关进行稽查之时,向海关提供的是虚假的情况,或者隐瞒了重要的事实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内容,构成了违规的情况,不过因为当事人的违法的行为是轻微的,并且能够及时进行改正,没有导致造成危害后果这样的情形,所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内容,T海关做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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