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下,境外开展投资活动之时,往往是跟随着先进技术以及知识产权的获取,还有交流的情况出现 。在跨境技术交易的实务操作当中,通常是在双方签订LOI也就是意向书,或者签订MOU即备忘录之后,一直到签订SPA也就是股权买卖合同的这个期间内,去开展全面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也就是IPDD,目的是确定我方以及交易对方的知识产权实力情况,然后依据各自的知识产权实力状况来明确交易框架,进而确定跨境技术交易的基本策略。可以说,IPDD已经成为确定跨境技术交易框架与策略的前提。
一、知己知彼:技术交易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必要性
跨境技术交易的逻辑起点是IPDD,并购交易成功的关键是完整、准确的IPDD。IPDD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技术属性与经济属性。达成对知识产权价值属性的认知。并且为进一步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提供依据。从买方角度来说,尽职调查之所以重要是为了尽可能地发现与交易目标有关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进而决定是否继续开展交易。决定是否继续开展至关重要的交易。买方需要清楚知晓所得到的重要信息能否准确地反映目标公司的资产和债务情况。因此,IPDD是买方降低跨境交易风险的重要“安全阀”。
跨境技术交易有着因知识产权非物质性而具备的特殊风险,哪怕是知名跨国企业,在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里也曾出现重大失误,典型的是某集团并购某公司某产品业务研发部门时,没能调查发觉该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存在双方承诺不会随该公司研发部门转让而改变的交叉许可协议,这表明该集团想通过并购获取关键技术的目标难以完全达成,能够讲,跨境技术交易中IPDD的全面度与准确度,直接对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甚至决定交易的成败。
二、不遗毫发:跨境技术交易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要点
有着高质量水准的尽职调查,是开展交易决策的重要基础当中的一个,何况尽职调查的质量,是构建在科学的方法、完备的资料以及恰当的人员这样的基础之上的。为了防止IPDD变成走过场,难以找出实质性的问题以及风险,以下针对实务里需要重点予以关注的IPDD要点展开探析。
1、目标知识产权的范围确定
设置最大范围来圈定知识产权初始调查的边界,以此来防止因为出现遗漏从而造成起点性错误,确定所需交付知识产权的边界,将其当作尽调的起点,一旦有遗漏或者偏差,后续期望回溯去发现问题就会变得极其困难,所以应该给予充分重视,从知识产权内容范围来讲,买方不但要核实卖方自行出具的目标公司相关知识产权清单,还得在公共数据库等途径进行全面检索,像美国和欧洲的专利局网站等,以此来确认与目标公司技术有利害关系的相关知识产权。补充检索的操作相对来讲简单,在实践当中常常被忽视,从知识产权地域范畴来说,交易市场的划分会对知识产权安排产生影响,比如,哪些知识产权需要进行转让,哪些仅仅只需许可,在何种程度上进行授权许可等等,所以,需要依据交易各方的市场划分计划,去界定目标知识产权的地域范围。
要先明确,对于正处于研发进程里的那种技术,或者是还在申请当中的知识产权这一情况,得尽可能地去把目标知识产权予以固化。还要知道当技术还没有形成具体的专利权、著作权的时候,就得针对技术所涉及的全部知识产权开展准确的界定以及归纳。就比如说,能够从知识产权的背景状况、名称、性质、具体的载体、有着概括性描述的知识产权内容、组成的部分、保存的方式、应用之后所产生的效果等多个方面来施行分类界定。
以技术落地实施作为导向,要留意核查专利的实施是不是需要和相关技术秘密、第三方知识产权等相结合。有些技术的完整实施里面,需要多方面技术进行集合,并且相应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不局限于专利,在这个时候需要向目标公司去了解是不是还有技术秘密以及其他配套的外围技术,以此来防止遗漏技术秘密等情况出现,导致获取的技术并非是最优方案,收购不够完整、存在缺憾。
当难以准确界定目标知识产权的范围之际,需要适时去安排不诉条款当作补充,并且协同开展交易谈判。要是以某项业务或者产品作为交易的目标之时,这个时候界定目标知识产权就得准确剖析知识产权与主要产品或者服务之间的对应状况咯,然而在实际情形当中往往很难特别清晰地界定出目标知识产权的所有内容哟,所以一般会在交易协议里布置相关的兜底条款呢,就像不诉条款那样的 。
2、目标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
严格去追溯技术的来源,对目标知识产权独立性展开分类核查。企业主要是经由自主研发、合作或者委托开发、第三方技术转让这样的方式来取得知识产权。依据取得知识产权的方式有所不同,所存在的权属风险常常也差异极大。
经由自主研发所获取的那种知识产权,必须要着重审视是不是存在着由于职务发明而引发纠纷的风险。自主研发得到的知识产权,常常是因为其中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涵盖了竞争对手先前的员工,进而导致竞争对手依据知识产权属于前员工的职务发明这个理由,提起关于权属方面的诉讼情形。因而,为了进行全面核查,要查看目标公司在知识产权背景调查、竞业禁止、保密以及所携技术成果权利归属情况等方面的制度规定状况,除此之外,针对核心知识产权,买方还必须着重查看目标公司有没有留存能够展现相关技术产生过程以及研发团队智力投入情形的较为完备的研发记录;对于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需要核查其于原单位的入职文件与离职文件以及所从事的主要工作情形,以此确定其是否主要担任类似技术开发职位等 。
委托开发获得的知识产权,要留意核查相关协议里权属约定以及权能分配是不是清晰,并且着重关注共有知识产权及后续改进的权利安排。合作开发取得的知识产权,其权能分配有可能是独有的,也有可能是和合作方共有的。固然,出于商业安排等方面的考虑,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也可能是与第三方共有的知识产权,在此一并进行讨论。对于共有知识产权,要特别去注意收益权、处分权的约定。要防止往后或许会出现的纠葛以及困扰,买家应当同拥有共有知识产权的每一位权利人展开谈判,在进行尽调期间应当明确表明这种需求,并且对交易有可能产生的影响予以评估。
如若从第三方受让而取得知识产权 ,那么就得留意区分该知识产权其性质究竟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着重去审核相关转让许可协议 ,查看是否存在对受让人使用技术的权利限制或者隐藏权利负担 。要是目标知识产权存在适用技术领域 、地域 、主体 、时间等方面的限制 ,又或者有权利质押 、已许可他人实施等负担 ,这便都有可能影响到交易架构设计 ,以及二次开发之后技术或产品的自由实施 。所以 ,保证目标公司拥有相关知识产权的全部权能 ,并且能够向买方清晰明确地转让 ,这对于买方来讲是至关重要的 。要是涉及到所有权的知识产权,或者是独占许可权的知识产权,那么就需要着重去核查一下,所受让的知识产权,或者所授权的知识产权,是不是存在着其他的使用许可情形。
3、目标知识产权的自由使用
紧贴技术出口管制合规要求,开展知识产权相关诉讼审查。存在这样的情况,有些国家或地区会对敏感技术的域外出口加以限制(涵盖知识产权的对外转让,实施许可,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形式的技术转移)。然而不同国家有着各自的技术进出口管制政策,所限制的技术领域以及范围存在差异。买方要去核查目标公司在最近至少三年时间里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参与的、已经结案以及仍在审理的诉讼案件情形,包含调查案件性质,诉讼法律关系 。若出现第三方针对目标公司知识产权所有权或者有效性提起诉讼的情况,那么买方就得去分析权衡,要是结局不利的话,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损失大小是怎样的,以及这种诉讼纠纷有没有可能在并购之前获得解决。与此同时,依据尽调深度方面的要求,有时候需要对交易相对方地域内的自由实施分析(也就是简称为FTO的那种)、专利稳定性分析等展开操作,具体的分析办法,在这里就不再详细叙述了。
三、剥丝抽茧: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内容与关键步骤
跨境技术交易项目在推进时,往往会出现交易进程里未曾预料到的状况,这需要着重关注与交易的相互融合,将目标知识产权的落地实施当作目标,反过来对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整个过程予以反哺 。
1、尽调启动前: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策略制定
将交易方式予以明确,其包括股权交易、资产交易、股权资产混合交易。股权交易方跟资产交易方针对IPDD常常会有不一样的要求。在股权交易里,针对每一特定资产的调查不像在资产交易中那般重要,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资产通常会随着股权的转移而产生权利转移。对于资产交易方式下的IPDD来讲,务必要确保识别出目标公司所有的实质性知识产权,以及确保目标公司对所有这些实质性知识产权所有权的确认,这直接决定了股权交易的价格与成败。
清晰明确交易各个方面的诉求,其中涵括技术交易,包括人员交易,还有品牌交易。成功达成的交易需要依据交易各方所拥有的利益诉求,进而形成共同都予以认可的交易文本。交易的目的对调查的目标以及重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比如说,要是把获取关键技术当作交易的首要目的,那就得把调查的重点放置在和技术相关联的层面,像关键技术的保护举措,关键技术的施行状况,相关产品有没有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要是把获取骨干员工以及技术秘密当作交易的首要目的,那就需要着重对被收购方的员工情形展开调查,例如员工是不是都签署了保密协议,有没有对发明创造成果所有权的归属做出约定,骨干员工的人员名单、激励方式以及长期留用的意愿,保密协议以及竞业限制的签署情形等。
确认交易各个方面的技术定位,分别为未来技术改进者,当下技术先进者。一般来讲,这两者在跨境知识产权交易整体框架上有着不一样的需求,要经由尽职调查,明确我方属于哪一种类别及与交易对方处于何种比较态势。对于未来技术改进者和赶超者来说,更关注的是“前景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背景知识产权”的使用范围;对于当下技术先进者和优势者,更关注的是“当前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以及“未来知识产权”的共同享有的情况。
明确交易各方的,市场划分计划:存在有重叠的竞争市场,有无重叠市场。知识产权交易活动,一般是买方,也就是又称并购方、产业方、受让方或投资人等的一方,通过中介机构,从卖方,即又称被并购方、出让方、出售方等的一方,获得交易对象的过程。交易对象,通常是卖方的一个或多个关联公司的全部或特定业务、知识产权,而上述关联公司也就是目标公司。在那种仅仅出让部分业务、或者知识产权的交易架构情形下,鉴于卖方、又或者其关联公司仍然需要持续经营所出让的有关业务,所以买卖双方在一定的时间段之内属于该业务领域的竞争对手,故而交易有可能涉及市场划分,进而对知识产权的尽职调查范围、以及后续权属权能安排产生影响。
把上述交易因素以及多法域问题这种实际情况综合去考量,以此来确定IPDD的范围以及框架。在那以技术作为核心的交易当中,最大范围的IPDD最少得涵盖:对用于达成交易目的的时候目标知识产权进行界定;去调查目标知识产权的技术来源以及独立性,还有技术独特性以及先进性,技术应用的状况、技术保护的情形,相关纠纷以及应对的状况,以及目标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以及稳定性呢。此外,在进行尽职调查以前,需要留意交易目标涉及的国家的那些处于运行状态下的法律制度,要清晰地弄明白目标国家在有关知识产权这方面的法律所做出的规定,以及获取权利的程序是怎样的。
2、尽调进行时: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策略执行
进行跨境知识产权交易的实务办理中,知识产权律师要与交易律师以及交易主体商务团队彼此配合。于尽调实务操作里,知识产权律师能够借助查阅文献、开展访谈、予以现场调研等形式来进行核查。例如,将材料清单予以列明,对卖方配合提供的相关技术图纸,授权邮件等资料展开分析,走访卖方产品生产线,访谈卖方核心运营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知识产权法律负责人员等,借助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等官方平台,对卖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专利,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权利负担,转让许可,剩余保护期限,缴费,全球范围同族专利的布局等状况进行查阅 。
就调查内容来讲,一项特定的IPDD,有可能会关联到以下这些调查项目之中的部分内容,或者是全部内容。
对目标公司架构以及管理状况展开核查,知晓目标公司的管理架构,明晰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掌握对外合作协议里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还要清楚与关联公司之间的技术合作机制等 。
2)核查目标公司产品情况。明晰目标公司核心产品所关联的相关技术,以及主要非核心产品所涉及的相关技术,知悉该等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了解知识产权的获取方式,掌握权利证书登记情形,清楚权属关系实际状况,知晓研发进度,了解截至尽职调查报告出具之日时的生产销售情形,涵盖境内销售与境外销售,掌握使用第三方技术的情况,了解相关第三方技术的原始技术来源状况,知晓第三方技术对应有形载体的交付情况,了解第三方技术对应知识产权的权利转移情况,掌握文献发表公开情况,清楚权利负担,以及了解对外转让/许可情况。
3)核查目标公司技术情况。
进行调查,针对目标技术的来源以及其具有的独立性,举例来讲,像是研发项目的投入状况以及行业呈现的发展趋势这方面 。
研究调查技术的独特特性以及先进特性,举例来说,技术的先进性质以及在行业里的竞争能力;技术的升级换代情况、技术被替代淘汰的风险状况;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目标技术以及其权属是不是清晰且完整;技术成果的转化能力,在行业里地位显著或者市场认可度;技术的成果跟产业的融合程度是不是契合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向。
对调查目标技术人员展开认定工作,考量其稳定性,拿保持目标技术人员团队稳定性的措施来说,分析最近几年目标技术人员情形有无重大不利变化,审视针对目标技术人员所施行的约束激励方面举措,探究其是否拥有持续研发的能力 。
4)核查目标公司知识产权情况。
调查目标,为关于知识产权应用的情形。举例而言,有技术形成产品,或者实现产业化的状况。另外包括知识产权和主要产品,以及服务的对应情形。
调查目标技术的知识产权保護情形。举例来说,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与制度,像是研发项目的管理制度,研发创新制度,以及持续创新的机制等是要点;知识产权的来源怎样,权属归属哪里,取得是何种方式,有效期限是多久;技术专利许可或者授权的状况,是不是具有非排他性等;知识产权储备对目标技术施行与运营产生的支撑作用,比如知识产权具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目标专利拥有法律稳定性,知识产权对目标技术以及产品的覆盖程度如何。
考量调查目标中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应对状况,举例来说,目标产品、技术、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存有重大权属纠纷、诉讼或者有事项,像职务发明、竞业禁止之类;无形资产等资源要素是否存在瑕疵、纠纷以及潜在纠纷;共享资源要素是否存在权属纠纷、诉讼以及失效风险;合作研发项目的权利与义务之约定以及保密措施;关联方的知识产权授权使用、共享以及失效风险等等 。
3、尽调报告后: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报告更新
上述阶段性核查完成之后,要依据核查结果加上各地域法律规定评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进而出具IPDD报告,以此辅助买方制定最终交易策略,确定交易价格。然而尽职调查并非在调查报告交付后就结束了,而是要随着交易策略安排变化持续跟进更新。正如前面所讲述的那样,知识产权具备客体非物质性这种特性,基于此,在技术的交付进程当中,常常会面临这样一种状况,即仅仅去变更软件著作权、专利权等的权利人,是不足以达成交易目的的,这种情形之下,就要求在尽调的整个过程里,同步去思考知识产权的实施方案,去考量移交与过渡期的安排,还要考虑交易之后知识产权的整合与管理等方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