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切实推进种业“放管服”改革
—吴晓玲副局长在全国种业管理培训班上的讲话
(2017年7月3日)
今日我们举行种业管理研修班,核心目标在于借助《种子法》的贯彻,持续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改革方针,促使种业监管工作迈向更高层次。依照农业部的整体规划,种子局负责人经过商议,提出三点意见,供各位借鉴。
一、切实提高对推进种业“放管服”改革的认识
深化全面改革包含推动“放管服”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国家领导人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转变政府职能视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是本届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优先举措和关键行动。李克强总理近期主持的“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指出,必须持续促进政府职能的更新调整。“放管服”改革是一次深刻的自我革新行动,也是抵制“四不”问题(缺乏进取心、脱离群众、执行不力、逃避责任)的关键步骤。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属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推动种业“放管服”改革是我们的工作重点,也是分内之事。务必从强化四种思维、推动治理结构完善及能力升级的角度出发,深入领会中央及国家关于深化简化审批监管放权的指导方针,更新对种子产业的管控观念,把工作重心从预先审批调整到过程与事后监督,主动减少权力和利益牵绊,迅速响应民众诉求,提升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方法,优化服务效能。
(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强化种业领域的“放管服”改革措施,这构成了关键支撑。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在于种子行业,各级种子管理部门现阶段的核心职责是顺应改革对种业提出的新挑战,以创新精神更新工作方法,优化品种布局和产业形态,这就要求我们将原本由政府掌握的许可审批权限逐步下放给市场,强化市场在资源分配中的主导作用,从而充分释放市场潜能,让市场机制决定品种选择和经营主体的存续与否。
促进种子产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是执行《种子法》的关键环节。2015年国家立法机关修正并实施新版《种子法》,此次修订的核心目标就是推动种子产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新法规放宽了新品种申报途径和市场主体进入标准,移交部分行政审批权限,增强了对经营主体活动的监督力度,加重了相关方的责任约束,构建了信息透明制度,这些调整都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直接实践。过去两年间,农业部门制定或修订了诸多相关法规,均依照“简政放权、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思路执行,我们开展的市场监管工作同样遵循“放管服”的准则。当前全国人大已着手实施《种子法》的执法监督,这亦是检验“放管服”改革成效的重要举措。
发展现代农业种子产业,必须深化相关领域的制度优化与监管调整。产业实力增强,农业整体水平才能提升。构建现代种子产业的关键,在于形成以市场主体为核心的研发机制。要支持产业主体成长,促进其规模扩张与能力提升,增强其科技创造能力,以此增强中国种子产业的整体优势。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促进市场活跃,给予企业足够自主空间,另一方面提升政府效能,借助强化种子市场监管来营造公正竞争的市场氛围。此外,我们还需完善服务,为企业解决难题,助力企业成长发展。
二、要抓住种业“放管服”改革的关键点
(一)减少事前审批,放宽许可条件
品种的进入途径得到拓宽。审(认)定作物的数量削减了,《种子法》把主要农作物的种类从“5+2+2”模式所包含的28种简化为5种,农业部依照此规定修改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还将原本属于“+2”类别的29种作物归入了品种登记的范畴。我们得知部分省份沿用旧的地方法规,要求对审定作物之外的品种实施强制登记,这些规定至今仍在实施,这显然与最新修订的《种子法》原则不符,也违背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国家从2016年起,针对五种主要农作物全面为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并开展联合试验,显著扩大了试验范围。我们知道,部分省份至今未设立便捷通道,这反映出《种子法》的落实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化还不够充分;对于相同生态区域的品种引进,采取的是登记备案制度,根据我们了解的信息,目前仍有十几个省份没有制定相关备案规定,许多省份尚未开展品种引进登记备案业务,而且个别省份即便制定了相关办法,也明显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这些行为都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相悖。
其次降低市场参与门槛。依据《种子法》及“放管服”政策精神,农业部门调整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推行证件合并制度,去除了申请经营许可时的资本金门槛和先取证后办照规定,不再将经营场所的资产文件列为许可必需材料,并且废除了种子检验员资格认证。面对这一情况,所有地方种子监管单位在实施相关许可时,必须依照新条例开展操作。
第三项是授权地方管理审批事项。根据规定,我们已把繁育推广一体化种子经营许可、种子检测单位评估、食用菌品种进出口核准权交给省级部门,同时将普通作物原种经营许可、侵权纠纷处理权限下放给县级机构。当前需要确保原先负责审批的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同时强化后续监督工作;承接审批职责的机构必须有效运用审批权限,权力下放不代表降低审查要求,必须依照法规严格审核,上级审批单位要加强对下级审批单位的监督,以保障放权审批工作的协调性和配合性。
(二)强化事后监管,明确主体责任
严格管控标签使用。新规确立了标签信息准确性的监管原则,丰富并统一了标签信息记录,补充了二维码标注的条款。当前掌握的信息显示,部分区域仍有未包装的种子流通,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标签多数不符合标准,反映出我们的监管尚有欠缺。
其次,推行四类机构登记程序。新《种子法》对开设分公司、外包制造、外包经销以及经销未再分装包装种子的四类机构实施登记程序。到六月三十日,全国这四类机构的登记数量达到十万五千个,其中第四类机构有九万以上。根据备案的多少以及我们的核查结果,现在还没有做到全部完成备案,尤其是有些省份的备案工作推进得很慢,这表明我们的管理措施还有待改进。
三是加强生产运营记录的管控。记录的管控是对生产运营活动的全程监督,是构建溯源机制的重要途径。不过当前检查发现,各地对记录的监管重视程度不够,众多生产运营单位及店铺普遍存在记录不完整、不标准的情况,迫切需要改进。
第四项是设立随机抽查与信息公开相结合的制度。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普遍实施随机检查、随机派员、及时公示的做法。为落实这一要求,农业部也发布了配套的实施细则。这种监管方式属于创新举措,各地需要构建相应的信息库和公开渠道,并制定配套的规则。针对投诉集中、问题突出的区域与单位,需设立负面清单实施重点监管,务必防止执法偏袒及地域性保护现象,确保检查与打击措施协同推进,构建公正的市场竞争条件。当前来看,相关工作尚存不足,要达成2017年全面覆盖的目标,必须进一步强化执行力度。
(三)转变管理理念,树立服务意识
必须建立全国性统一大市场才能提升种业整体水平,要实现规则一致、待遇平等。然而,部分区域在品种准入、市场准入等环节,对本地与外地企业执行差异化政策,这阻碍了公平竞争。
其次,要精简审批流程。必须彻底去除各类非必需的文件和环节,尤其是一些反复验证、重复验证以及不合常理的验证,各地区需彻底进行整治,该废止的应废止,可相互认可的应相互认可,从而让申请人办事更为便利、更为迅速、更为高效。
三是明确审批步骤。各项许可审批业务均需配备操作手册,清晰列出审批的法律基础、事项种类、办理事项、资格要求、办理期限及费用标准,依照法定时限开展审批工作,不得擅自增设审批环节,也不得因审批部门存在难题而向申请人设置不合理门槛。比如,部分省份在处理相同生态区域引种登记时,规定申请者仅能选择特定时段提交申请,其他时段不予受理。这种规定一定要纠正。
第四项是整治行政批准过程中的中介机构及相关费用。为了推动新品种的培育,今年四月一日我们已废除新品种保护的费用征收。各地需积极进行说明,增强培育力度,促进创新。
第五点在于推进信息公开。依据国家行政院指示及信息公开法案规定,各地区在从事种子行业监管时,须秉持公开作为常规、不公开作为特殊的原则,确保民众能够清晰了解、顺利领会并有效监督相关事务。实现行政决策透明化,许可审批项目及办事流程信息透明化,许可审批结果信息透明化,包含审核意见情况,执法结果信息透明化,服务项目信息透明化,申请公开事项要及时回应,持续扩展公众参与途径,包括电话、网站、微信等新兴媒体,增强决策公开程度,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三、以实际行动推进种业“放管服”改革
增强理解力确保执行到位。减少行政干预,加强监管,改进工作,这是推进“放管服”改革的三项主要任务,前两项工作依照《种子法》的规定,我们正在全力推进。我们种子管理机构在提升服务方面仍需加强,关键在于对服务重要性的理解还不够深入,工作中往往优先考虑机构自身便利,缺乏从企业立场和产业发展角度出发思考问题的意识。李克强总理多次指出,政府应当着力减轻民众负担,着力改进工作效能以服务大众,从而充分调动社会活力与创造潜能。优化“放管放”机制,促进现代农业进步,对种业监管部门而言就是要强化对企业的扶持、对产业的助力,宁可增加自身负担,也要简化企业流程、便利民众办事。当前国务院持续探讨“放管服”机制完善事宜,近期将检查各机构各地区的执行效果,对执行不到位的将严肃问责。对于这个情况,大家必须增强理解,将推动农业领域简政放权放于重要地位,培养帮助心态,加强辅助措施,提升服务效能。
(二)健全法规体系确保执行到位。当前,“放管服”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后续推进将深入触及核心问题、影响更广泛群体的权益,这既要求魄力,也需谋略,更离不开法律制度提供支撑。各地区要利用新《种子法》实施和执法检查开展的良好契机,着手梳理现有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积极与地方立法机关及相关单位协调配合,迅速更新那些不符合《种子法》及配套规定、以及与“放管服”改革理念相悖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确保改革行动有法律依据,依法依规实施。
(三)完善职责推动革新。现阶段各项改革持续进行,包括简政放权、监管服务优化及公共机构调整等,其中《种子法》的执法监督工作正在实施,各地应把握这一时机,依据当前状况、新法规及指导方针,深入探讨符合革新需求的组织架构、任务分配等关键事项,明确权力范围、责任界定和禁止行为规范,保证各项革新举措平稳高效实施。
运用数字技术推动革新。为了实现种业管理信息的彼此连通,我们自2016年起着手融合品种认证、保护、种子经营许可登记、种子市场监督等多个领域,涵盖中央、省级、市级、县级的全部种业信息数据,组建了全国性的种业管理信息数据平台,所有与种业相关的事务和政策都在该平台公布,并逐步推行申请人通过网络渠道完成申请流程。网络政务是高效服务型政府构建的重要实践。然而当前实施状况显示,部分区域存在纸质登记未数字化,省一级品种审批数据未公开的情况,需要引起充分注意,借助网络技术手段改进管理效能,优化服务品质。
(五)服务行业要发展种子产业。相关部门的一项关键职责是引导企业扩大规模增强实力,以此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需要掌握撮合技艺,促进科研单位与公司间的协作,以及支持公司间的合并与重组活动;需要具备培育精神,借鉴广西省种子管理机构的工作方法,积极帮助那些刚开始发展但具备创新能力和成长可能性的特色产业,使其迅速增强规模和实力;需要充当监管角色,坚决打击不合规的生产经营活动,为遵守规则的企业营造公正的竞争环境。我们同样必须铭记国家领导人的训示,构建“亲”、“清”的全新政商互动模式。所谓“亲”,意味着要坦率真诚地与企业沟通交流,在企业面临困境和难题时应当主动介入、提供帮助。所谓“清”,则要求与企业家的交往必须清正廉洁、纯净无瑕,绝不能存有贪欲私念,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杜绝任何形式的权钱勾结。
同志们,今年是推动“放管服”改革取得新突破的重要一年,也是促进种业实现新升级的关键一年,希望各地种子管理部门的同志们,能够依照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发展现代种业的指示精神,牢记使命、奋发图强,通过实际工作促进现代种业进步,用显著成绩庆祝党的十九大圆满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