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将其改写为: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后依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又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也就是以下简称为合伙企业法),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进而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有关合伙企业的设立事宜,以及变更事宜,还有注销事宜,都应按照合伙企业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去办理企业登记。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合伙企业要从事经营活动,需先经过依法登记,然后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才行。
第四条 合伙企业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此部门简称为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就其登记管辖作出特别规定,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样可就其登记管辖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五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住所,承担责任的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的期限,出资的方式,还有评估的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若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那么登记事项当中,还应该涵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委派的代表,也就是以下所说的委派代表。
第七条 合伙企业名称之中的那种组织形式之后,是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的,或者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又或者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并且要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经过企业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合伙企业,其主要经营的场所仅仅能够拥有一个,而且,这个场所必须是在其去进行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的区域范围之内的。
第九条 要是合伙协议当中没有作出约定,并且全体合伙人也没有决定去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那么这种情况下,全体合伙人全都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十条 合伙企业类型涵盖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哟,同时还有有限合伙企业的呀。
第十一条 想要设立合伙企业,那么应当是由全体合伙人所指定的代表,要么就是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其要向企业登记机关去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但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明确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要经过批准的情况,那么,还得提交相关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有这样一种情况,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里存在属于法律的项目,或者是属于行政法规的项目,又或者是在登记前须经国务院规定并批准的项目,那么这种情况下,应当向负责企业登记的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全体合伙人要是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话,那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去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假如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那么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以及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且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情况,那么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要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那就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第十五条 法律规定,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若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十六条 若申请人所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齐全的,并且符合法定形式,同时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进行登记的情况,那么就应当给予当场登记,进而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除了前面条款所规定的那种情形之外,企业登记机关竟然要从受理申请之时开始计算之后的一段日数以20日为期,在这20日之内,要做出是不是进行登记的定夺。要是决定予以登记的话,就会给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行为;要是决定不予登记的话,就应该给出书面形式的答复,并且讲清楚其中的缘由。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若合伙企业登记的事项出现了变更的情况,那么执行合伙事务的那个合伙人,应当在已然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出现变更事由的那一日开始算,往后数15日之内,朝着原来的企业登记机关去申请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由全体合伙人所签署而成的变更决定书,又或者是经由合伙协议当中约定的那些人员所签署而成的变更决定书。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倘若存在法律,法规,又或者国务院所规定的,变更相关事项必须要经过批准的情况,那么还需要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若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完备、契合相应法定形式,且企业登记机关能够于当场做变更登记的,那么就应当在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在除前款所规定的那些情形之外的情况之下,企业登记机关呢,应当是在自受理申请开始计算的那20日之内,去作出到底是不是要进行变更登记的这样一个决定。要是给予了予以变更登记的情况,那就应当去开展变更登记的相关操作;要是属于不予变更登记的状况呢,那就应当给予书面形式的答复,并且还要说明其中所包含的理由。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此变更涉及营业执照变更,在此种情况下,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走向解散,按照法律规定由清算人开展清算工作。清算人在被确定下来之后的10日之内,要把清算人成员的名单提交给企业登记机关去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按照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情形而解散的,在此种状况下,清算人应当在自清算结束了的那一日开始计算起的15日之内,朝着原来的企业登记的机关去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得出的那项决定,行政机关下达的责令关闭通知,合伙企业依照法定程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关文件,以及合伙企业被撤销的相应文件。
(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四)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要设立分支机构,就得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方的企业登记机关去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所涉及的登记事项涵盖这些,分支机构称谓,经营所处场地,经营涵盖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以及其居住所在的地方。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存有合伙期限的情况时,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当中还应包含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是不许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的。
第二十七条 要是合伙企业去设置分支机构,那就得朝着分支机构所在地方的企业登记机关递交以下这些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倘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又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必须要经过批准,那么还应该提交相关,有关批准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 若是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里,存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之前必须经过批准的项目,那么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所提交的登记申请方面的材料,是齐全的,且符合法定形式,对于企业登记机关而言,若能当场进行登记,那么就应当予以当场登记,进而发给营业执照。
抛开前面条款所规定的那种情形不谈,企业登记机关在从受理申请开始计算的20日之内,要做出是不是予以登记的决定。要是做出了予以登记的决定,便会发放营业执照;要是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那就应当给出书面的答复,并且还要说明其中的理由。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去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去申请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这两种情况都要比照本办法里,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的规定来办理,还要比照本子里面关于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的规定来办理。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机关要把合伙企业登记信息,以及备案信息,借助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朝着社会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 属于合伙企业的,应当在每年从1月1日起始至6月30日截止的这个时间段内,借助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朝着企业登记机关去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且要向社会进行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所拥有的营业执照,它划分成正本以及副本,其中正本,与副本相比,具备着同样的法律效力 的这种状态与情况。
国家积极开展推行电子营业执照这项工作,电子营业执照具备和纸质营业执照一样的法律方面的效力。
合伙企业按照业务所需,能够向企业登记机关去申请领取好几个营业执照副本。
合伙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四条 凡是单位以及个人,均不可以进行伪造行为,不可以实施涂改举动,不可以做出出售行径,不可以开展出租活动,不可以有出借做法,或者通过别的方式去转让营业执照。
若是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出现遗失情况,又或者是发生毁损现象,那么就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所指定的报刊之上声明那个作废,之后还要向企业登记机关请求去补领,又或者是进行更换。要有标点符号,最后一句结束要有 “。”。
第三十五条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正本样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制定,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副本样式,同样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制定。
第三十六条 要是企业登记机关把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给吊销了,那就得发出公告,而且是不允许去收取任何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