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下建筑工程处于不景气状况,设计院的效益欠佳,其中有一部分已倒闭且正面临注销,设计院属于法人组织具备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接下来讲注销程序,它分为两个阶段,先是清算债权债务,然后是公示有无未完成事项的阶段;继而再是注销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书的网上公示阶段,要是存在未完成的项目那就不可以注销,除非有别的设计院愿意接手。在设计院注销之后,质量终身责任制并不会因为单位被注销而得到豁免。股东要不要负责,主要看公司注销是否合法;至于法人是否负责,则要看其是否兼任股东或者在清算过程中有没有过错。

具体责任划分如下:
项目负责人,实行终身责任制,是会被追责的。就算设计单位注销了,也不影响对其进行追责。这是为啥?因为项目负责人是受设计院委托的,要对设计质量进行把关,要在设计图纸当中签字,在办理相关许可证 之际,还要填写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按照《建筑工程六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在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项目负责人要负终身责任。其负有这样一些责任:有可能面临停止执业的情况,有可能被吊销资格证书,有可能会被罚款;要是构成犯罪了,那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股东(主要看清算程序):
不符合依法清算的情况(这是最为常见的情形):要是设计院没有进行清算,或者尚未通知债权人就办理了注销,结果致使债务没办法得到清偿,那么股东(尤其是身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已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清算,若此次清算符合法律要求,财产已经完成了分配,股东一般情况下仅仅是在其所分得的剩余财产的范围之内,针对未知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财产出现混同情况,即对于股东个人的私有财产跟公司的财产发生混同现象(此乃“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哪怕公司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但该股东依然需要针对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代表(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法人兼任股东/清算组成员:需按上述股东标准承担责任。
若不存在持股状态,并且未曾参与清算工作: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去承担赔偿方面的责任的,其签署的授权书主要是属于内部管理范畴的行为。然而要是其个人出现了重大过错情况(比如直接下达指示去降低质量标准)进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话,那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核设计院被注销了,项目负责人、股东以及法人有着不一样的分工,直白讲,项目负责人作为一名员工,要对他所做之事负责,股东是设计院直接的受益人,得对设计院的债权债务负责,法人只是一个职务,关键在于有无职务违法情况。去核实该设计院具体的注销方式以及清算程序是不是合法,这可是判断股东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
在设计院里,项目负责人属于特殊人物,其注册证书关乎设计院资质,此人担任项目负责人,因而在设计活动当中必须严谨,不可大意,哪怕设计院注销了,亦能安逸地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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