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是为了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予以改革,致力于合理地开发土地,并且合理地利用土地,以及合理地经营土地,强化对于土地的管理,以此推动城市建设发展及经济进步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此制度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不过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在此范围内。
前款所讲的城镇国有土地,说的是在市的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在县城的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在建制镇的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在工矿区的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进行如土地开发、利用、经营这般的活动时,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均可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那种谓之土地使用权的权益。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能够转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能够出租,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能够抵押,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能够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针对土地所进行的开发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法律规定,土地使用者针对土地所进行的利用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法规规定,土地使用者针对土地所进行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国家规定,并且土地使用者的这些活动不得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地权出让,由府门践规办;转让之举办程依规;租期届至,赁利记项亦循法;抵押物登,依律例、依照规之所为;权之终了,册纪关乎著物,皆由是二类部门,理政循律、践文依规行办焉。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且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这种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要进行得有计划,要进行得有步骤。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存在地块,其用途包括一些,还有年限以及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一块儿来拟定这样方案,方案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之后,才由土地管理部门去实施。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依照平等、自愿、有偿这种原则,经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也就是以下简称的出让方,去跟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按照前款所讲的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其具体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规定,还有步骤呢也是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
土地使用者,应当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的六十日内,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旦逾期没有全部支付,出让方就有权解除合同,并且还能够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啦,出让方应该按照合同当中所规定的那内容呢来把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提供哦。要是没有依照合同规定去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话呀,土地使用者是有权利去解除合同滴,并且还能够请求违约赔偿呢。
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土地使用者按理应当依规定办理手续登记,去领取土地使用证,并获取得土地使用权。
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土地,利用土地,经营土地。这是第十七条 。
没有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期限,以及条件去开发、利用土地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且根据情节能够给予警告处罚,也能够给予罚款处罚,甚至直至会有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样的处罚,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样应当予以纠正,并且根据情节能够给予警告处罚,也能够给予罚款处罚,甚至直至会有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样的处罚。
第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若要改变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之土地用途,那便应当先征得出让方的同意,并且还需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之后着呢依照本章的相关规定去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接着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最后办理登记。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乃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是指土地使用者把土地使用权再次去进行转移,而此行为存在几种情形,其一是出售,其二为交换,剩下的是赠与。
倘若没有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的时间期限,以及规定的条件,去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利用,那么此土地的使用权是不可以进行转让的。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之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中所载明的那些权利,伴随此一同转移,登记文件里面所记录的那些义务,也随着此番变动而随之进行转移。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获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剩余的年限。
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之际,此土地上头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会跟着一起转让。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存有对该建筑物的所属权益,同样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具有对该附着物的所属权益,他们还享有这类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的建筑物,转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会随之转让,而但地上的建筑物、其用作动产转让其他附着物的情况除外。
第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要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二条,地上建筑物享有所有权转让,得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三条,其他附着物属所有权转让,需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这是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 。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地上建筑物,该地区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时,务必经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同时还应当经过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且要经过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之后依照规定办理相应的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在此种情形下,市、县人民政府,拥有优先购买权。
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出现不合理上涨的情况的时候,市人民政府能够采取必要的措施,县人民政府同样也能够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此处,请注意这一要点,土地使用权转让之后,若情形处于需要发生改变土地用途这般状况下,而此土地用途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作依据的,那么就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之中所明确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办理 。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八条提到,这儿所谓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呢,指得是如此这般的一种情形,是土地使用者,是以作为出租人这般的身份,进而把土地使用权呢还给,它是这个意思它是的嗯,随同这旁边这块一块儿弄的那个地上建筑物,以及还有其余的,各种杂七杂八被归属到附着物类别的物什等等 租赁于承租人让这个承租人得以可以进行使用的行为同时呢会附有特别限制条件要求的噢这种时候那就得是 然后从这儿就跟着变一变意思啦而是这样子的让承租人去朝着那去这么向着那个出租人给付付这个租金的这般行径状态之类呢也就是说其实是给付租金相关的那么一种行为吧。。
土地使用权若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的期限,以及所规定的条件去进行投资开发、利用呢,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土地使用权是不可以出租的。
有第二十九条规定,关于土地使用权用以出租的情况之处,出租的人与承租的人,需要去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中还明确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之建筑物、还有另外的附着物进行出租之时,其中的出租人应按照规定前去办理登记 。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正在抵押的时候,它上面的建筑物,还有其他一些附着物,跟着一起抵押。
若地上建筑物抵押,其他附着物抵押之时,该地上所处于使用范围之内的土地使用权会跟着一起抵押。
涉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情况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去签订抵押合同方可,此为第三十四条内容范围规范有着界定指向意义。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关于土地使用权,是要采取办理抵押登记的方式,地上建筑物,也是要采取办理抵押登记这样的方式,其他附着物亦须采取办理如规定中表明的类似抵押登记的方式,此为相关准则所定,是第三十五条明确要求必须做到的 。
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在到期之时,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又或者宣告破产,在此种情形下,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紧接着依据法规,再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当因处分抵押财产从而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就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去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倘若因为债务已经得以清偿的情形,或者是因为存在其他导致它消灭的原因,那么这样的情况就要按照规定去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会停止,因为存在这些情形,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到了、被提前收回以及土地灭失等缘故而终止 。
在第第四十条的规定里,当土地使用权到达期满的时候,那么如此这般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盖在地上面的建筑物,连带着其他的附着物等所有权,就会由国家以无偿的方式给取得。而这个时候啦,原本的土地使用者,那必须得把土地使用证交还给相关部门呀,并要依照特定的规定情形去办理注销登记各项相关事宜,这是必须的哟。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到期限满时,土地使用者能够申请续期请求。若是需要续期的情况的话,那么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当中所规定的内容去重新签订合同,要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项费用,并且还要去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国家不会不提前收回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然而,如果处于特殊情况要依靠社会公共利益的进一步实际需要,国家能够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随后依照土地使用者已经具体使用的年限以及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形给予相应补偿。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依法,各种方式,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此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之规定。
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去本条例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外,是不能够进行转让的,也是不能够进行出租的,并且是不能够进行抵押的。
第四十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 ,经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其划拨所获土地的使用权 ,还有地上建造建筑物 ,此外剩下附着物的所有权 ,能够实现转让 ,能够进行出租 ,能够予以抵押 :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按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出租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转让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需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办理,出租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要依照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办理,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本条例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对那些未经批准便擅自转让,且擅自出租,还擅自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以及个人,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获取的收入,并且要依据情节状况处以罚款,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样如此 。
无偿获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致使停止使用土地,或因解散导致停止使用土地,或因撤销造成停止使用土地,或因破产引发停止使用土地,又或者因其他缘由引起停止使用土地的,市人民政府应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且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关于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市人民政府行此事缘基于城市建设进程需求攀升故而有所作为,鉴于城市规划具体诉求状况选择举措去实施,能够实行无代价收回的操作,并且还能够依照本条例给定规定来施行出让行为。县人民政府针对划拨土地之使用权,鉴于城市建设发展所需条件变化而展开行动,依据城市规划给定要求予以执行,能够在无费用情形下收回,并且还能够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出让处理。
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无偿收回时,就此地上那些建筑物,包含其他的附着物物件,针对于此市区以及县城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所存在的情形状况条件给予数量上不算多程度不太高位置不太偏区域比较合适补偿。
第八章 附则
按本条例里头规定,能够拿到土地使用权的个人获取途径成为被继承者时,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状况为可继承状态。
第四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
第五十条,按照本条例去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会被列入财政预算范畴之内,将之作为专项基金来进行管理,其主旨主要是用于城市建设这一方面去以及进行土地开发。有关这样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则是要由财政部另外去制定的。
第五十一条,各省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依据这一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状况,挑选部分条件相对成熟的城镇,先行展开试点工作。
第五十二条,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这种情形之下,对于其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是依照国务院出台的相关规定来执行的。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来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