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全省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冀发改投资787号
各地区行政机构,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理机构,省相关单位:
《关于加大力度促进全省私人投资活跃性的若干办法》已获省政府批准,现分发给大家,请依据本地本部门情况,切实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1日
关于进一步激发全省民间投资活力的若干措施
为了增强私营企业的投资意愿,促使本省民间资本保持稳定发展,实现民间投资的高水平进步,现制定以下工作举措。
一、促进重点领域民间投资
增加房地产领域的民间投资规模,依据不同城市情况制定相应策略,同时研究处理现有房产和改进新增住房的相关措施。执行国家取消贷款利率下限的规定,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减少个人购房首付要求,并运用三千亿元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再贷款。迅速推动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实施,对符合“白名单”标准的合法房地产项目提供资金援助。依照现实情况,通过回购、购置等途径妥善处理已转让的闲置存量住宅地块。集中力量加速“保交楼”项目的建设与交付。着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更新、“平急两用”公共设施这三大工程的建设,依据实际情况购置部分商品住宅用作保障性住房。责任主体为省住建部门、河北省人行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河北分局、省自然资源部门、省发展计划部门等省级相关机构,以及各市级政府(含定州与辛集)、雄安新区管理机构,各项要求均需各地执行,无需另行说明
要增加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领域的民间资本投入,合理运用农业机械购置的财政补贴措施,引导公司扩大农产品及畜产品的深加工设备购置量。要推进畜牧业现代化,发展种畜的繁殖技术和大规模饲养,提升优质家畜品种的养殖比例。要快速实施高标准农田的创建工作,尝试在盐碱地上开展综合开发利用的试点项目。支持私营企业参与第一产业的新兴领域投资,促进休闲农业、林下产业和森林疗养等特色行业的成长。(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发展改革委)
增加零售业和批发业中的非政府资本投入。鼓励进行大宗商品买卖的批发公司扩大其分销网络。推动各类专业市场向集中化方向发展,协助服装、家具、汽车零配件、农产品等行业的市场领军者拓展业务范围。加快网络销售与传统零售企业的结合进程,培养大型批发零售企业,扶持其建立电子商务运营平台。主动吸引地区性品牌授权代理商、分销商以及分公司的迁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要增加工业部门的民间投资,需要执行工业设备更新计划,开展制造业技术提升项目,促使公司迅速更换过时低效的机器、使用年限过长的旧机器,采购一批技术先进、效率高、可靠性强的设备,并持续开展技术改进计划。同时,要帮助民营资本在数字科技、医药制造、能源再生等行业扩大生产规模。针对关键领域不断实施供应链上下游的企业引进工作,持续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性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对企业科技创新的资金扶持,实施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的后续奖励政策,依据相关规范对地方特色产业集团中的领先企业购置生产、研发、检测、试验设施给予资金支持。承担职责的部门包括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二、加大要素保障力度
(五)需要加大金融扶持力度。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当地金融机构帮助民营企业。应积极推动金融机构运用五千亿元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专项贷款,为民营企业解决资金问题。要时常举办政府、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交流活动。要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延期还款、贷款续期、调整还贷计划等手段,加强对民间投资项目的帮助。要坚决防止金融机构随意终止贷款、突然收回贷款或强迫企业减少贷款的行为。整合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可用资产,巧妙运用中央银行提供的抵押补充贷款、碳减排支持工具、融资租赁等金融方案,通过多种途径为大型民间投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推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用减免及补贴措施,促使担保企业自愿降低收费标准并给予优惠,着力发展民营企业的初次担保合作对象。承担职责的部门包括省委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务必落实土地支持工作。主动参与省级关键民间项目地址选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分配,对达标项目全力争取国家分配新增用地指标。推动工业用地按标准进行出让,引导各地依据产业发展周期和项目用地状况,实施长期租赁、租赁后再出让、弹性期限供给土地等办法。依照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要求,寻求扩大复合性质产业用地的供应量,鼓励以制造业为主导的单一地块,允许其同时包含仓储、配送、科技创新、行政服务、文化体验、零售经营等多元化功能。针对已出让土地中,开发投入已达到总金额四分之二的,研究运用土地预登记制度完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手续。(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七)强化能源供给保障,针对那些能耗指标低于本地标准且不超过全省“十四五”末期平均值的节能型高产出项目,确保其能源需求得到完全满足。企业使用原料能源和绿色能源的部分,不计入能源总消耗和强度管理范畴。对于战略性新兴行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农产品深加工等核心项目,在能源指标配置上给予优先权,但煤炭能源除外。大型民间投资项目在能源消耗统计上应单独列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强化水电气热管网支持力度,借助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整体实施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服务的同步申请。针对市政接入外线工程所牵涉的规划、绿化、占用道路挖掘等审批环节,采取同步处理方式。着力提升项目电力供应水平,精确对接省重点项目的用电需求,相应规划电网设施建设步骤。倡导电信行业增加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的基础设施投资。承担职责的部门包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广播电视局。
减轻私营企业税收压力。认真执行研发投入额外抵扣、技术成果转换税务减免等税收优待措施。持续推行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障金费比至百分之一的政策。努力获取国家财政拨款,善用省级政府资本投资平台,借助资金扶持、奖励补贴、股份投入等途径,扶持个人出资项目。承担职责的部门包括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拓宽民间投资渠道
消除行业进入限制。执行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促使所有商业组织依照法规公平进入清单未包含的行业、范畴、项目。禁止通过申报、登记、检验、评定、验证、指定、强制开设子公司等手段设置或间接形成进入阻碍。健全企业许可相关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规范体系,清单之外的,不再当作行政批准的入口标准。推进“双盲”评审制度的完善,针对招标项目中的隐蔽性限制、联手投标等不良行为,进行集中治理。(负责部门:省发改委、省数据与政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改进项目宣传途径。借助河北省投资项目网络监管系统,周期性向私人资本公布计划,鼓励私人资本介入地方铁路、公路、港口、码头等基础建设及公共服务领域的工程。有效利用吸引私人资本投资的项目库,主动向中央推荐有竞争力的项目。鼓励私人资本介入中央财政投资、超长期国债、地方专项债等项目的附属设施建设,以此拓宽私人投资范围。相关职责部门包括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文旅厅。
推行政府与企业合作的新方式,全面贯彻《关于鼓励个体经济参与特许经营(含扩建改造)项目目录(2023版)》,运用特许经营方式,鼓励个体经济介入具备经营回报的交通、运输、城市公共设施、自然环境保护及环境整治、水资源管理、创新性基建等范畴项目。确保项目品质与成果达标,在管理强化、成本削减、效能增进及创新驱动等方面实现的超额回报,原则上由特许经营方独享。(责任主体: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工信厅)
推动社会力量介入现有资产再利用,强化对基础设施公募项目遴选、提交环节的扶持,提供民间投资计划启动阶段的指导,促成更多社会投资项目进入公募领域。有效运用河北省闲置资产清单,吸引社会资金改造那些长期空置却具备开发前景的旧厂房、文体设施等资源。(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河北证监局)
四、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
不断优化政府服务能力,实施“一次办结”模式,促使投资项目网络审批监管系统与省级及市级政务综合平台、省市工程建设项目许可机制、省级自然资源处理平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平台等达成数据互通,迅速推进政务事务“同类业务集中处理”。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共享机制,广泛推行信用保证机制。完善社会项目审批服务机制,为企业投资方供应前期工作建议、指引、联络、协助、办理等无偿服务,消除审批流程末端障碍,增强市场主体办事体验和满意度。(责任单位: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依法维护民营企业正当权利。不断进行防止和消除拖欠微小企业费用行动,构建完善处理企业费用拖欠问题的稳定体系。实施整治无序收费、胡乱罚款、强行摊派行动,打开12345针对企业违规收费申诉举报途径,设立标准的问题信息部门共同管理和移交流程。增强对侵害知识财产非法行为的惩治强度。健全信用数据汇集交换体系,鼓励私营经济组织主动运用信用重建途径提升个人或企业信用水平,依据法规对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及国有公司违背承诺、延迟支付等行为实施不守信惩罚。(责任部门:省工信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省发展计划部门、省数据与政务服务中心、省司法部门)
要不断促进社会环境优化,建立与私营企业经常性对话渠道,系统归纳并迅速处理私营企业普遍反映的重点难题。要广泛宣传扶持民间投资增长的措施,加强推广解决私营企业实际困难的创新经验,大力表扬表现突出的私营企业和企业家,从而在全社会形成鼓励推动民间投资进步的良好风气。(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
五、强化推进实施
完善工作体系。构建行业部门协同安排体系,省级相关行业管理机构依照“监管行业须监管投资、监管项目”的方针,密切跟踪本领域民间投资动态,对本单位推动民间投资事务逐月进行安排。加大针对各地民间投资的研究指导,迅速弥补发展不足,推动关键区域民间投资稳定增长。(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
(十八)落实重大政策。着力落实《河北省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部署,充分利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政策时机,积极准备一批符合国家扶持方向的项目,激励民营企业积极加入项目,力争获得国家政策扶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省有关部门)
要不断进行监督核查。各地方各单位须认真担负起职责,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促进民间资本稳定发展的具体办法,一般不另行出台补充性文件。要健全信息统计和监测机制,按时公布民间资本在各行业和各地区的分布状况相关资料。要周期性地对推动民间资本各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评定,保证政策措施能够产生实际作用。(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