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审计局
主管全市审计事务。负责审查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审计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实施全面审计监督,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相关重大政策及省、市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承担审计工作、专项审计调查以及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成效的责任,同时负责推动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措施。(二)遵循审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拟定审计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并组织落实。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照法规进行评价,并作出审计决议或提出审计意见。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市级财政收支执行状况的审计汇报。向市政府递交年度市级财政收支执行状况的审计成果汇报。受市政府委派向市人大常委会递交市级财政收支执行状况的审计工作汇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汇报。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其他事项的审计及专项审计调查的进展和成果。依照法规将查核情况告知社会,同时向市属各机关、县区党委及政府传达具体情形与查核结论。(四)针对特定事项开展直接查核,并形成书面报告。依法依规可作出审计结论,或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处置惩戒方案,涵盖国家重大政策实施效果,省市级重点任务推进落实状况;涉及市本级财政收支平衡、决算方案拟定,以及各政府部门(含下属机构)的财政执行、决算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县区级政府财政收支状况、决算报告和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的财务状况;市出资或主导投资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重大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施工运营状况;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成效;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金融机构的国内外资产、负债及经营效益;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慈善资金及其他各类基金、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法律规章明确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依照规定,针对市管领导干部,以及依法需接受市审计局监督的其他单位负责人,要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同时,对市属国有或国有资本占多数地位的企业负责人,也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针对市一级财政收支相关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与调查,涉及财经法规政策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国有资产运用等方面。实施对市一级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执行对市一级预算执行及财政收支的监督工作。检查市属国有或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财务状况。依法监督审计决议落实情况,推动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被审计单位就审计决议申请复议、诉讼或市政府裁定的事务。配合相关部门调查重大案件。(八)指导并管理内部审计活动,审核社会审计机构为审计监督单位出具的报告。负责支持省审计厅及相关单位处理县市级审计部门负责人选任、审计工作安排、组织设置、人员管理及财务事务等事务。着力提升本系统内干部队伍的教育培养和职业发展。依据法规管理下级审计机构的业务活动,组织这些机构开展特定主题的专项审计或调查工作,对不合规的审计决定进行纠正或责令其改正。促进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执行党的全面治理规定,认真履行机关党务工作、廉政建设及思想引导职责,全面加强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各方面建设,始终注重八项规定的落实,带领下属单位做好党建工作。处理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下达的各项工作。工作职责调整。依照省里、省府关于调整政府工作职责、推动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指导精神,切实执行省、市深化“一次办成”改革的各项规定,积极推动本领域工作职责的优化。需要改进审计管理机制,强化全市审计机构的整体协调,明确不同层级审计单位的工作职责,调整内部工作分工,提升资源运用水平,增加基层审计人员数量,建立集中管理、广泛监督、权威有力的审计监督网络。改进审计工作体系,依靠技术提升效能,落实工作环节,调整作业模式,促进与其他机构的协作配合,发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积极作用,提升监督工作的整体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