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人大网于8月3日发布消息称, 《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也就是以下简称的《条例》, 于7月31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且自2026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条例》针对预付式消费“跑路”这一消费领域难处, 大数据“杀熟”这一消费领域问题, 网络虚假宣传这一消费领域困境作出了规定。
就大数据“杀熟”这一问题而言, 《条例》作出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可以在消费者对此不知情之时, 依照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以及消费习惯等信息, 借助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手段, 针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于同等交易条件之内设置不一样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经营者不可以要求消费者承担其违约金, 或以损害赔偿金的方式, 使其超过法定数额, 或者明显超越合理数目达成目的, 不允许排除消费者依法自行挑选商品的权利, 也不能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服务的权益, 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去争取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同时不可以减少消费者依法去索要损害赔偿金的权益, 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进行投诉的权利, 也不能限制消费者依法举报的权益, 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请求调解的权利, 不可以限制消费者依法申请仲裁的权益, 不得限制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益, 不可以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情况, 不能减轻自身责任, 不可以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出现。
解决预付式消费“跑路”问题, 《条例》明确, 经营者若以预付款式提供商事或服务, 就得依法规或约定履行职责, 还得提供让消费者能快速、便捷地查询预付款剩余额度、交易记录等信息的途径。以预付款形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若要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地, 需提前三十日借助电话、短信、即时通讯等办法告知消费者。
关于自动续费这一问题, 《条例》作出规定, 其一, 经营者于消费者开通服务之前, 要征得消费者的同意, 其二, 不得进行默认选定, 其三, 不得强制捆绑开通, 其四, 并且要采用显著的方式, 其五, 运用清晰易懂的语言, 其六, 真实, 其七, 准确, 其八, 全面地就那些事项向消费者告知, 这些事项包括服务的内容、周期以及截止日期。其九, 还包括扣费金额、时间以及方式。其十, 以及取消或者变更服务的方式等。其十一, 要是没有服务截止日期的, 要告知消费者无期限限制。在每次自动展期日期前, 要通过短信、消息推送等显著样式, 告知消费者扣费时间、金额, 以及取消或者变更服务的方式,让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展期;在每次自动续费日期前, 同样需以短信、消息推送等显著形式, 告知消费者扣费时间、金额, 以及取消或者变更服务的方式, 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续费。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 应当一并通知消费者。并且,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取消自动展期的途径和方式, 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变更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的途径和方式, 也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针对网络交易里的虚假宣传, 《条例》作出规定, 经营者不可以篡改消费者评价, 不可以编造消费者评价, 不可以隐匿消费者评价, 不可以采用好评前置的方式展示消费者评价, 不可以采用差评后置的方式展示消费者评价, 不可以采用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及服务评价这种有误导性的方式展示消费者评价, 不可以虚构点击量, 不可以虚构播放量, 不可以虚构关注度等流量数据, 不可以虚构点赞, 不可以虚构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关于外卖相关问题, 《条例》作出规定, 餐饮服务经营者要是提供配送服务, 或者委托第三方来提供配送服务, 那就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容器、餐具、饮具和包装材料, 还要采取措施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 并且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以及便于消费者辨识。要是餐饮服务经营者没有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 或者封口出现损坏, 那么配送员有权利拒绝配送, 消费者也有权利拒收。
《条例》另有规定, 经营者借上门推销之法, 借会议营销之式, 仗集中授课之举, 凭健康讲座之机, 借专家义诊之名, 行免费检查之实, 搞免费体验之行, 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 或推销声称具保健功能之产品, 切莫虚构, 亦勿夸大该等产品之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老年人拥有自收到产品那日起七日内退货之权利, 且退货无需阐述理由, 退货之时商品理应完好无损, 有奖品、赠品的情况应当一并返还。不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的情形则另当别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