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案情】
一、2003年2月20日, 赵某于本市某商场采购了一台由A厂生产的冰箱, 同年同月24日, 赵某又购买了一部由B公司生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 次日, 原告在家中安装好了冰箱以及电源保护器。
半个月之后有这么一天, 赵上下班之后回到家里发现, 由于冰箱那边的电路呈现出了毛病, 在高温情况之下以此导致冰箱起火, 进而焚毁了一部分家具以及用品, 因为发现的时间算得上及时, 所幸并没有发生比较严重的火灾。
因此, 越往法院去申诉, 起诉某商场、A冰箱厂以及B公司, 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赔偿损失, 并且由这三个单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某商场声称, 这款冰箱是在本商场售卖的物品, 补偿责任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来承担, 而出售者不应担责。
A冰箱厂声称, 本厂所生产的产品全都符合国家标准, 在过去从来都没有发生过这样的情形, 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生产者存在过错, 没办法确定生产者应当承担责任。
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失灵能够是事端的主要原因。
B公司声称, 赵某违反了有关装置说明所提出的要求, 违规进行装置操作, 对说明书里的警示说明全然不顾, 最终致使电源器失效进而引发事故, 而导致冰箱起来火的, 是冰箱电源线路存在的问题这些因素之中, 这才是根本原因。
法院于查询期间, 经技术监督局针对A厂的冰箱以及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展开质量判定, 得出如下结论: 其一, 该品牌及类型的电冰箱, 其线路连接方面存有某些不足之处, 正常状况下不会出现故障,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会间歇性发作高温;其二, 电源保护器已然焚毁故而无法进行判定, 不过对相同商品予以检测, 并未发现质量问题;其三, 先前赵在安装电源保护器与冰箱时,未依照说明书正确安装, 致使保护器无法发挥正常作用, 进而导致冰箱等物品被焚毁。
【剖析】
1、依据《消耗者权益保护法》所制定的规则, 出售的一方能够率先开展补偿的行为。
然而, 出售的一方不存在差错, 是不需要承担最终的补偿责任的, 要是先行进行了补偿, 那么可以向生产者去进行追偿。
2、致使消耗者赵出现产业损害的缘由, 主要是由于出产者A厂所生产的冰箱存在缺点而造成的, 所以出产者需要去承当产物职责。
况且, 按照《产物质量法》的需要, 无论出产者是否存在差错, 全都适用“严厉职责准则”。
3、知道保护器的B公司, 所生产的产品并不存在缺陷, 赵的财产损害, 与保护器失效没有关联, 因此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