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是一名资深程序员。
三年之前, 他朋友老周寻到他, 言道: “我存有一个创业的想法, 你担当技术合伙人, 去负责对产品展开开发。我能够拿出资金给予支持, 你凭借掌握的技术共参与, 大伙一起携手来干。”。
陈氏心动不已, 遂辞去职务, 而后没日没夜劳作了三个月, 终得将产品做出, 于公司注册之际, 周姓长辈言道: “汝未曾投入资金, 故而暂且给汝30%之股权, 等公司实现盈利之后再作商议。”。
小陈觉得合理,签了协议。
三年过后, 公司的估值达成了5000万这般情况。身为技术合伙人归属的小陈有着每年获取30% 的分红的状况 , 其的日子过得相当不赖。
不过问题出现了, 那家公司打算引入一名崭新的投资人, 而投资方有这样的要求, 就是技术团队得稳住不可动摇, 还提出来要使小陈全时间投入工作去签订那个所谓的“竞业禁止协议”以及“和他人不一样的知识产权归属协议”, 小陈产生迟疑犹豫状: 在这些年期间, 他确实是持有股份的, 然而公司全方位的代码, 整体体系结构范畴之内的各项内容, 甚至所有相关文档, 他都觉得那属于属于他自己辛劳付出后的成就了。
老周却说:“你写的代码,属于公司,不是你个人的。”
小陈心里不服气, 去找了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就跟他讲了, 这个案子, 涉及到了技术入股最为关键核心的三个问题。
问题一:只出技术不出钱,股权到底该怎么算?
很多技术合伙人觉得:“技术是我的,我拿股权天经地义。”
但法律上,技术入股通常有两种方式:
把“技术评估作价入股”归为第一种, 也就是针对技术成果(专利、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等)开展价值评估, 之后当作非货币财产去出资, 接着把技术成果转移登记到公司名下, 最终使得股东获取相应的股权。
第二个类别, 是“干股”或者“激励股权”情况。这指的是技术未曾经过评估作价, 而是创始人依据对技术贡献方面的认可状况, 随后进行了直接的赠与行为或者以低价开展转让股权举动。小陈所处的情形归属于第二种类别, 原因在于当初并没有针对技术开展评估工作, 并且也未曾办理任何一项技术成果过户手续。
若以评估作价入股这种方式, 技术成果所有权归公司。若以赠与或激励股权这种方式, 技术成果归属未经明确约定, 便极易引发纠纷, 这两种方式的区别就在于此。
问题二:技术合伙人离职,股权能不能带走?
小陈的协议里没有约定“离职后的股权处理”。这是最大的坑。
很多技术合伙人以为:“股权是我的,离职了当然归我。”
在实务当中, 法院所秉持的主流观点为, 要是技术合伙人所拥有的股权是借助于基于“持续进行技术服务以及做出贡献”这种情况而获取得到的, 那么当离职以后, 公司是能够要求以堪称合理的价格来回购其股权的。
其原因在于: 技术合伙人所做出的贡献具备持续性, 在离职之后便不会再为公司创造价值, 要是继续持有股份的话, 极有可能对 company 和 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所以, 技术入股协议需明确指出, 该技术应作为某种前提看待, 股权于离职之后该怎样加以处理才恰当? 公司是否具备回购的权利? 回购的价格究竟该如何进行计算?
问题三:技术成果归谁?
这是小陈最关心的问题。
按照《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 上班时间段里, 借助公司资源达成的和工作有关联的技术成果, 归属职务作品范畴, 著作权(或者专利权)归公司所有, 作者拥有署名权。
小陈身为股东, 与此同时还是公司的技术负责人, 他展开写代码这一行为乃是在履行职务内容, 所以呢, 这些代码的著作权归属公司, 并非属于他个人。
许多技术合伙人对这一点不理解, 在散伙之际要求拿走代码, 或者宣称技术成果归自身所有, 于法律层面很难获得支持。
最后是怎么解决的?
律师帮小陈和老周做了一次全面复盘,最终达成了新的协议:
归属确认技术成果这块: 存在的状况是, 已被开发出来的产品代码是归属于公司的, 小陈是放弃了个人所具有进行那种主张的权利, 但出现的情况是, 由公司那儿给出具书面的说明, 这份说明是认可小陈作为“主要作者”的, 并且是保留着署名这个权利的。然后说那离职股权具备回购机制: 有着这么个约定, 也就是要是小陈进行离职这种行径, 那么这公司是有着相应权利按照“上一年度当中的净利润的2倍”这种标准去将其全部的股权进行回购的, 而且这回购款是分作三年从而进行支付的。最后说到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部分: 小陈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持续时段为两年, 公司是按照月份去支付补偿金的), 并且还签订了知识产权进行归属的协议, 该协议明确了后续开发所形成的成果是归属于公司的。
最终, 小陈做出决定, 选择继续留在公司, 去接受新的安排。公司, 也顺利地完成了融资这件事。融资之后, 小陈的股权出现了被稀释的情况, 不过, 与此同时公司的盘子变大了, 所以整体实际价值反倒变得更加高了。
总结:技术入股的四个关键要点
进行技术入股时、必须要有书面形式的协议, 要明确股权的具体比例、技术成果究竟归属于谁以及人离职之后的股权该如何处理, 技术评估作价相比于“干股”而言更加规范;要是要求将技术成果当作是出资的情況存在, 最佳做法是找评估机体来为其作价格局、办理过户相关手续, 以此来防止后续产生纠纷;技术合伙人所拥有的股权、一般情况下会和服务期限有一定关联, 例如划分过程是四年解锁。每满一年就会解锁该年度比例中的二十五趴, 这样便于避免技术合伙人只工作几个个月就选择离职、却依旧占有公司股权的情形发生;关于离职之后的股权回购诸如此项务肯定得提前进行约定, 要是没有进行约定, 那么未来便需要花大价钱将其买断来回购, 否则便极有可能陷入诉讼当中。
大量技术合作者认为“情谊佳免签合同”, 然而公司规模扩大后, 情谊常常最为廉价。相较于事后关系破裂, 不如事先清晰地制定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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